张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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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7-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有效调控作用,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甘肃省定价目录》和《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符合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成[2012]24号)规定的停车场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

2、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市、县(区)公安、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管、财政、交通、人防、工商、税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17-的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政府所在地的机场、火车站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市级以上政府(含市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定价权限,制定除市政

3、府定价以外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三)提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四)鼓励单位内部泊车位面向社会开放。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位)范围:1.道路路内临时停车位,是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路内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位)。2.机场、

4、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点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位)。3.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场(位)。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位)范围:-17-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殡仪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位)。2.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位)范围:(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

5、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一)摩托车;(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半年、年)等形式计费。计费时段为:日间从早07:00时(含)至22:00时,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夜间从22:00时(含)至次日早07:00时,实行计次收费。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包季、半年、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

6、商确定,协商价格应做到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包月(包季、半年、年)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第九条-17-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充分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和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按区域、类型制定差别价格政策,不应按每个停车设施制定收费标准。第十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次经过前期调研、成本监审,制定的实行政府

7、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2、3。第十一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四)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人工计时单据。第十二条对机械式立体停车位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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