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号关于印发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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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宝府〔2007〕34号关于印发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20—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含原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

2、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对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公司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公司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二)负责有关公司改革、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定、研究工作,并指导实施;(三)监督和指导公司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调解公司的产权纠纷以及股份分红纠纷,监管公司的资产评估、产权变更及产权交易;(四)监督和指导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督促公司完成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20—(五)监督和指导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培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3、六)完成市、区政府指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对本街道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公司章程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组织和指导公司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调解公司的产权纠纷以及股份分红纠纷;(三)指导和协助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四)监督和指导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组织公司完成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并将汇总后的有关报表及时报送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五)指导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培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六)完成上

4、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公司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六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0—第七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必须自觉接受股东监督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第八条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具有完全

5、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在册股东,实行一位股东一票的表决制度。第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更换和罢免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0—第十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有下列

6、情形之一的,应当知会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净资产三分之一时;(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代表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7、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一并由公司档案管理人员保存。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五人至十九人。—20—第十五条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职权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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