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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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作企业财产的性质院系:班级:姓名学号:论合作企业财产的性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经济结构中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并存的状态,合伙也因之再度兴起和发展。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确立了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其立法例与大多数国家合伙立法体例相同,标志着我国市场主体正在与国际大市场接轨。现代企业制度中,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合伙企业作为与公司、独资企业并行发展的主体以其“人合性”的特点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任何经济主体的确立都是为了其营利性的目的,合伙企业也不例外。合伙企业的财产则是合伙企业营利的物质基础,加强合伙企业财产法律制度的

2、研究则会从制度上保障合伙企业的稳定、健康和快速发展。因此,本文从合伙企业财产性质的角度进行了一些梳理和探讨。  1、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概念  法律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范围界定较宽,即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处分.这也是和<<合伙企业法>>的第二十条第

3、二款的规定相符合. 2、合伙企业财产的特点  合伙企业财产的特点表现在四个方面:(1)合伙企业财产依合伙协议发生,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财产存在的基础和前提。(2)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具有稳定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一旦将其财产投入到合伙企业中,便不能对其出资主张支配或处分权,只能由合伙企业统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3)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共有性。涉及所有权转移的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使用权转移的合伙企业财产,使用权归合伙人共有,具有共有性。(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债务,这是合伙企业

4、外部财产关系的显著特点。同时<<合伙企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又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从以上的特点中我们可以得出有时利润的分成不是按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有约定的除外),同理我们也就可以从侧面证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3、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

5、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物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通则》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主要有合伙出资、合伙财产责任等,对合伙财产性质未加规定,但规定了必须统一管理和使用。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应当承担数额的合

6、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4、我国对合伙企业财产法律性质的界定在《民法通则》公布施行之前,存在着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伙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合伙财产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具体分析:其中个体经济性质的合伙企业,它的财产全部属于合伙成员所共有,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伙企业,合作成员的投资属于合伙共有,合

7、作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属于合伙企业集体所有,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1985年国家工商局154号文件认为,合作经营组织是“财产属于其成员共有的经济组织。”这种根据所有制性质确定企业性质的做法曾一度给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带来许多困难,给经济秩序带来了混乱。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非常棘手,因为定性为集体企业,其对外债务不能追加个人承担责任;因为定性为集体企业,不能确立财产归个人所有,个人私分财产,以贪污或侵犯财产罪论处。如沈太福贪污死刑案。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

8、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该法颁布施行以后,对于合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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