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死亡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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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死亡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一、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幂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牧入标准,自定或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人因伤致战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待或等级较轻

2、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垒作相应调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项规定分别称为“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余”。这是对受害人固损害造成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给予种长期综合性的赔偿,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如误丁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也包括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抚慰。对于此赔偿金的计算.赔偿时限的起点都规定为“定残之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考虑最长期限的截止日即为残疾者的窟残日:在此之后如其在单独主张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法院则不于支持。    对于此项损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人身损害赔

3、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计算方法相同,但具体的计算标准则不尽相同。对于该项损失计算的基本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年赔偿标准×赔偿年限x伤残系数”。    这个公式中的年赔偿标准.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指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巾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与伤残等级相对应,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系数。在司法实践中伤残等级一般是通过法医鉴定后确定的;另.卫生部制定井于2002年9月l口生效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二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到十级。    赔偿年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端长

4、年限为自定残之月起30年,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将赔偿年限确定为白定残之日起20年。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还都对高龄受害人的赔偿年限作出限制,《医,F事故处理条例》规定,60周岁“上的赔偿年限不超过】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60周岁以t的年龄每增加l岁,赔偿年限就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汁算。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也ar作出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在于受害人的实际收人是否闻伤残而减少-以及伤残对受害人所造成的职业妨害的严重程度,如果受害人的伤残并未影响其收入,那么对

5、于其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就要适当予以降低;如果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虽不高,但对其职业的妨害程度却很严重,那么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就要增加。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每第6项残痰用具费:因残疫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厦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6景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熙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曼挺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司弦解释》对此项费用规定了不同的名称

6、。这项费用是指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伤残后,吲购买使用假肢、轮椅、助听器、拐杖等残疾用具支付的费用.该费州的确定主要考虑两方面:购买标准及更换周期。在市场上同一类残疾用具从国内低梢到进口高档,价格相差极为悬殊,针对这种情况对于该项损失费用的具体数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确定了“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确定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普及型器具、或普通使用器具一般被理解为国产中档价位的器具。另外,某些残疾用具根据其磨损程度是需要定期更换的.对于多长时间予以更换,般参照残疾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f眦确定。三、丧葬费    对

7、于此项费用的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7项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工资的总额计算。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疆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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