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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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算定——以北京(2007)一中民终字第9064号判决为素材的分析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明龙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以下简称“侵权死亡案件”)中,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赔偿数额确定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计算具有浓厚主观化、难以确定性和缺乏客观标准等特点,其不可能如财产损害那样进行完全填补;[1]另一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存在的死亡赔偿“同命同价”或“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中,精神损害赔

2、偿与死亡赔偿金问题相交织,问题似乎具有了一定政治性更决定了解决的难度。本文将以一则发生在北京但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案例——晏某、郑某诉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朱玉琴、韩某、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素材,对侵权死亡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算定规则加以研究,期望能向关注这一问题的人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005年10月4日下午,带女儿进城买书的退休教授晏某(74岁)、郑某(58岁)一家,乘坐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开行的726路公交车回家。为从豁口上车该买1元钱还是2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

3、女儿与已下班的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后撕打,司机韩某、售票员吴某未予制止。朱把晏教授女儿掐得昏迷过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2006年5月,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其中仅精神损害赔偿就要求300万元。2007年5月,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朱玉琴和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晏某、郑某夫妇55.3769万元,其中精神赔偿为10万元。宣判后,晏某夫妇提出上诉。2007年11月26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将精神赔偿从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加上死亡

4、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赔偿,晏某、郑某夫妇共获赔75.3769万元。[2]本案最终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30万元,创下了国内新高,使得本案精神损害赔偿与案情一样备受全国民众瞩目,而一、二审判决对于推进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入也具有积极意义。在案件中,二审法院判定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列举的考量因素包括:(1)在整个事发的过程之中,受害人父母亲眼目睹自己的爱女遭受侵害致死,精神受到严重刺激;(2)加害人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是一种故意的侵权,其过错极其严重,不同于一般的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伤害;(

5、3)案发场所是在公共汽车上,案发时间是国庆黄金周,加害人破坏公众对社会秩序的信心;(4)二原告老来得女不易,却又失去,今后将无法再生育。其对以上因素的考量堪称恰当。当然,判决中所采用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算定方法尚有进一步升华余地,以提炼出侵权死亡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二、前提厘定:死者的抑或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科云网www.corwing.com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在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是请求权主体问题,该问题直接决

6、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晏某、郑某诉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朱玉琴、韩某、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小晏因他人侵权行为不幸死亡,其生命权被剥夺,无疑是直接的和最大的受害人。但是,也就是她生命被剥夺的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就丧失:她不再是民事主体或者说不再是被民法承认的人。死者不再是民法上的人,当然就不可能再享有民法上权利和承担民法上的义务。也许在财产性损失的赔偿方面,某些国家的法律或者某些理论采用似是而非的“拟制”学说,将近亲属获得财产损失的赔偿之权利附会为取得“遗产”一类的权利。[3]但是,无

7、论怎么说,受害人(死者)因为丧失生命的精神损害是无法救济的,也是无法由他人继承的。赔偿对于死者本身已经没有意义,也不存在可以继承或代位行使的此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4]在请求死亡案件中,就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死者无任何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侵权死亡产生死者的精神损害,还是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在各国法上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最终各国均朝着“继承否定说”的立场前进,逐渐认可系相关近亲属的固有请求权。受害人死亡,不过是引起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法律事实。近亲属之所以成为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

8、请求权主体,是因为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往往具有经济上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亲人的受害死亡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损害:为受害亲人支出救治费用和丧葬费用,为照顾亲人发生误工等“纯粹经济损失”;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的降低;因亲人不幸罹难而产生精神痛苦,他们经历了人生中亲人生离死别这一最大的痛苦。以上请求权是他们自身受害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依赖死者受害而继承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概括来讲,近亲属遭受的损害是自己的损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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