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ID:39928052

大小:75.77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5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_第1页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_第2页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_第3页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_第4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

2、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第五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

3、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其他各项费用合计16010014040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30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

4、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七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高校等场所举办培训。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十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

5、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第十二条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办理培训申报、备案手续。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如专项工作确需组织培训的,可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

6、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各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由于培训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各单位通过调整培训方式、压缩培训开支、调整部门预算等途径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总额。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班的名称、日程、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

7、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制定培训管理内控制度;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8、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43号)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