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互联网办工商部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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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机关如何参与种子监管主讲人:邱峰奇管辖权限种子市场的监管,《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因此种子监管的主体是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但工商机关是参与机关也是重要机关,《种子法》条款内规定了工商机关的多项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种子是具有监管职能的机关种子监管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内、外标签)种子广告一、种子质量种子质量是指种子这种特殊商品所要满足人们使用种子所要求的特

2、征特性的总和。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国家规定了强制质量标准,并规定必须将标准印刷或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表面。现行杂交水稻种子质量标准为GB4404.1—1996,其中二级种子质量标准为:水分≤13%,净度≥98%,发芽率≥80%和纯度≥96%.一般来讲,凡是在以上四个方面达到国家农作物质量标准的种子均视为合格种子。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规定扦样只能由受过扦样训练、具有实践经验的扦样员(检验员)担任。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扦样人员由承检机构指派。到被

3、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禁则和罚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种子标签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附加在自己经营的种子的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它是种子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种子所作的标识。它也是种子使用者了解种子类别、名称、来源、质量及使用方法的信息载体。它还是种子市场管理者把握市场准入关和追究种子责任的基本证据材料。

5、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包括内外标签内标签外标签外标签即指外包装禁则和罚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6、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第三十四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种子广告种子广告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直接使用宣传画、单、条幅、广告片等传统广告媒介进行虚假宣传。2.利用商品包装标签进行虚假宣传。那么在种子包装上的标注是否属于广告

7、范畴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品种审定第十六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8、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第三十七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销售者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主体呢?商店展示、摆卖并销售种子的过程是对种子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活动。由于种子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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