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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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和挑战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1、劳动、人事争议日益增多,单位败诉比例居高不下2、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3、规章制度、合同存在问题1、劳动争议日益增多从1994年到2002年8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34.09%涉及人数每年递增31.63%集体劳动争议平均年增长率也达到31%。劳动者提起申诉的比例大,且胜诉率高1996年至2001年6年间全国平均92%的争议案件由劳动者提起,由雇主提起申诉的案件比例仅为6%从案件处理结果看,自1

2、995年至2001年7年间,劳动者胜诉的比例平均为52%,雇主胜诉的比例平均为16%,双方部分胜诉的比例平均为29%其中:集体争议291件,涉及职工3900人。 从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来看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2、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要求企业制定、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2001年3月22日)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3、举

3、证责任的要求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主要内容劳务派遣对用工制度的影响草案对招聘机制的影响草案对培训机制的影响草案对用人机制的影响草案对留人机制的影响草案对裁人机制的影响集体合同的相关新规定及对HR的影响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的技巧劳动合同法制定背景《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共

4、8章98条。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劳动合同立法存在重大分歧既有立法思路和指导原则的争论,又有具体法条的争论;既有劳动标准高低之争,又有法律性质之争;既有适用范围方面的争论(非正规就业,事业单位),也有立法执法方面的争论。立法目的的争论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立法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劳动合同立法不能“偏袒”劳动者。

5、理念:法律应当保护劳动者。但应具体讨论:劳动者的利益是什么?通过什么方式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平衡)适用范围的争论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新修改开始由追求“高标准”转向“广覆盖”,注意到把底层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把原来游离于劳动法以外的事业单位劳动者、非全日制

6、劳动者纳入新法保护。一、劳务派遣对用工制度的影响1、用工制度的发展变化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人力资源外包3、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及其对HR的影响用工制度的发展变化:劳务派遣新规定固定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大量的是直接形式,部分是间接形式,如劳务输出,借调等。劳务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主体不确定,形式

7、多样。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联系与区别联系: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区别:1、劳动合同的形式:一个月以内的小时工可以口头合同。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小时以内,累计不超过30小时3、劳动者待遇:低4、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缴纳的管理:2个以上劳动关系;管理宽松;保险自己办。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68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

8、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72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关于劳务派遣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权利义务出发,对劳务派遣设专节作如下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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