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从签证到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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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1:从签证到绿卡[作者:马强    点击数:12145    更新时间:7/1/2005]   跨国公司经理自申请L-1签证起,到一年后申请绿卡,已经成为企业人士移民美国的捷径,比之于百万美元投资移民,在美国设立公司,既不需要百万美元的投资,又不需要雇佣十个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而且也没有两年临时绿卡的限制。所以,虽然百万美元投资移民引人注目却少人问津,而跨国公司移民却人人趋之若鹜。根据美国移民局1996年公布的数字,在1994年财政年度(1994年9月-1995年9月),申请百万投资移民批准的个案仅为444人(包括申请人的家属),而同

2、年以跨国公司经理申请移民的人数,则为13,000人。移民局尚未公布1995财政年度的申请人数,但可以肯定的是,以跨国公司经理申请L-1及其后移民的人数会大大增加。   今年国会通过了旨在控制移民的移民法案,给许多初来美国的人造成许多困惑与恐慌。坊间流传许多说法,更使大家感到不安。我的事务所里每天都接到许多电话,询问有关L-1及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法律是否会取消或者严加限制。另外,也有不少人得到错误的资讯,以讹传讹,给公司业务的经营和个人移民的申请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烦恼和耽延,在精神是财力上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浪费,使人为之扼腕叹惜。本文拟就有

3、关L-1签证到绿卡的过程作一较为系统的介绍,望能为我的客户和读者解疑。一、基本法律规定   应该首先指出的是,关于L-1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法律规定,目前并无任何改变,移民局审核有关申请的法律标准也没有变得更为严苛。数月之前移民局分区中心(如位于拉古纳尼盖尔的加州分区中心)曾设计出专门“对付”中国大陆公司L-1申请的表格,要求各种证明文件。目前已涉嫌歧视而停止使用。同时,移民局批准申请的时间也增快。法律规定移民局应在30天之内批覆L-1申请。但一般说来,L-1申请报给移民局之后,只要资料翔实,符合要求,都会在两个星期左右得到批覆,最快的三天

4、就会批下来。至于跨国公司移民申请,移民局通常需要80左右批覆,但一般会在四五十天左右批覆,也有的三五天就得到批准,不过这应属于例外。在说了上面的一番话后,我们现在来看看有关L-1和跨国公司经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一)关于L-1的申请L-1为跨国公司经理(L-1A〕或专门技术人员(L-1B)在美的非移民工作签证或身份。申请L-1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美国以外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海外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定义,详见下文)。   应该注意的是,这一年的工作时间必

5、须是持续的一年,但不必是申请L-1之前的一年,在过去三年当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以我们事务所最近处理的一个申请为例,申请人来美国以F-1身份读了两年书,在此之前曾在中国一家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一年。该公司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后,请他主持分公司工作,他即以跨国公司经理的身份成功申请了L-1。这一规定也表明,海外企业必须成立并经营以后,才有资格为其经理人员办理L-1。2、海外公司必须是指占有50%的股份。假如两家海外公司均占有50%的股份,此美国企业即为两家海外公司在美的合作企业。而两年海外公司均可派遣经理人员来美工作。   至于美国企业的组织形态,

6、移民法上并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是一般股份公司,也可以是目前日益普遍的责任有限公司,即LIMITEDLIABILITYCOMPANY。另外,合伙企业(PARTNERSHIP)、个体企业(SOLEPRIERTERSHIP)也符合办理L-1的条件,关键在于海外企业要拥有美国企业。   另外,与中国大陆公司法不同的地方是:   1)在美国成立公司不需注册资本,只需缴纳州政府规定的注册费用,比如在加州,成立一般股份公司(COORPROATION)的注册费为910美元;成立责任有限公司(LIMITEDLIABLCITYCOMPANY)注册费为70美元。

7、   2〕美国的公司美元经营范围的限制。一般说来,媚骨公司可以经营法律允许的任何商业活动(但银行、金融、专业公司如律师、医生除外)。同时,美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必与海外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持一致。比如说,中国大陆的总公司经营房地产,美国的分公司完全可以经营中餐馆、加油站,甚至书店。   3)申请人必须是为了管理在美企业而调职来美,这一点往往是申请L-1A和以后申请移民成功的关键。   4)申请人来美的目的必须是担任经理、主管一级的职务。不过,申请人在美国分公司的职务不必与总公司的职务一致,比如说,在国内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者,可以来美担任总经理

8、一职全面复杂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5)申请人的工作经验与学历须足以担任经理、主管等职务。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最好能提供学位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经理、主管一级职务的聘书。总公司最好能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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