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法硕案例课堂讨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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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堂案例研讨一、河南天价过路费案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军锋在经营河沙生意中,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两辆货车在运输河沙时使用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492374.95元。2010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余元,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罚金200万元。判决生效后,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自首。2011年12月15日,本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1万;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石军峰二、许霆恶意取款案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于是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

3、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潜逃一年的许霆,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12月,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许霆因表现好假释出狱。许霆三、杜晓波、许世彪诈骗案1999年8月至2003年6月,杜晓波、许世彪合谋虚构有天津市第九造纸厂防油漂白纸出口的业务,以委托国内外贸企业出口为名,并以从境外开具信用证作担保为诱饵,诱骗多家外贸企业分别与香港中荣行国际贸易公司、天津第九造纸厂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和购销合同

4、。多家外贸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即按照合同转付第九造纸厂一定数额的预付款,该预付款被杜晓波和第九造纸厂非法占有。许世彪等并未真正组织生产,后以造纸厂停水、停电或以外商要求更换包装和可办信用证延期等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致使所开信用证过期作废。被告人前后作案七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041万余元,造成被骗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6万余元。问题:本案如何处理?被告人杜晓波、许世彪天津市第九造纸厂防油漂白纸出口业务虚构从境外开具信用证作担保诱饵99.8-03.6间(委托)多家外贸企业(出口)香港中荣国际贸易公司天津市第九造纸厂合作经营协议购销合同被告人许世彪预付款未真正组织生产,后以造纸厂停水、停电或以外

5、商要求更换包装和可办信用证延期等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致使所开信用证过期作废。被告人前后作案七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041万余元,造成被骗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6万余元。图示本案思路(1)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信用证法律关系主体?如何理解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4)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信用证项下的款物和银行财产,换言之,信用证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否仅限于信用证法律关系主体?(5)如何正确界定杜晓波、许世彪和天津市第九造纸厂各自行为的性质?合同诈骗罪与信用证诈骗罪法条比较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6、,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7、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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