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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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 注册卫生规范依据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有关进口国水产品卫生法规、标准制定。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本规范中的水产品,是指所有适合人类食用的淡水或者海水水生动物或它们的可食部分,以及以它们为特征组分制成的食品定义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前处理:改变水产品形状完整性的处理,如宰杀、去头、去皮、去脏、去鳍等。加工: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处理水产品的过程,如冷冻、加热、脱水、烟熏、油炸、罐藏、腌制、发酵等。清洁海

2、水:未受到影响水产品安全卫生的有害微生物、有毒浮游生物、有害化学物质等污染的海水。净化:将贝类放入清洁海水或等效的人工海水中处理一段时间,以消除微生物的污染,使其适合人类食用。食品接触表面:在正常加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表面,如工器具、刀具、桌面、案板、传送带、制冰机、贮冰池、手套、围裙等。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企业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所制订的用于控制生产卫生的操作程序。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对食品安全危害进行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包含以下几项内容一、原料二、厂区环境三、车间及设施设备四、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五、加工条件的特殊要求

3、六、包装、卫生及储存七、人员卫生八、卫生质量体系的控制和运行一、原料、辅料卫生规范(一)、原料、辅料(二)、加工用水、冰一、原料、辅料卫生规范(一)原料、辅料的卫生规范1、企业应针对原料制定有效控制程序,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所有原料应来自无污染的水域。在原料的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应保证温度和时间适宜,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或成分不明的化学物质。2、捕捞类水产品原料的捕捞船、加工船或运输船应符合卫生要求,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活水产品应在适宜的存活条件下运输;冰鲜水产品捕捞后应立即冷却使水产品的温度接近0℃;保鲜厨冰(水)应清洁、卫生;捕捞和在船上的前处理、冷却、冷冻处理等操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4、3、养殖类水产品的原料应来自于主管部门许可的养殖场,养殖环境和水质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养殖用饲料和兽药应符合有关规定,保证来源和成分清楚,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养殖过程中应有饲养日志及用药记录;养殖水产品应在适当的卫生条件下宰杀,不得被泥土、黏液或粪便污染,如果宰后不能立即加工,应保持冷却;其捕捞和运输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4、来、进料加工类水产品的原料应有输出国主管机构的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水产品的半成品原料应来自于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6、生产用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辅料应专库存放,避免污染;超过保质期的辅料不得用于水产

5、品生产。(二)加工用水(冰)的卫生规范1、供水系统及贮水设施规范(1)供水设施应能保证企业各个部位所用水的流量、压力符合要求。加工用水的管道应用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成,应有防止产生回流现象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相联接,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的管道应有标识加以区分。(2)加工用水可以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设施;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应建在无污染区域,定期清洗消毒,并加以防护2、加工用淡水和制冰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用海水应为清洁海水。企业应备有供水网络图,并标注水质监测取样点编号。3、企业在加工前应对加工用水(冰)的余氯含量进行检测,并定期对

6、加工用水(冰)进行微生物项目检测,以确保加工用水(冰)的卫生质量。每年对水质的公共卫生检测不少于两次。。4、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静止水解冻原料、清洗半成品和清洁工器具。5、加工过程中所用冰的制造、破碎、运输、储存应在卫生条件下进行。6、需要使用蒸汽的操作应保证足够的压力和蒸汽供应水质标准GB56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3097-92《海水水质标准》养殖用水符合GB-3097-92《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实施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6月1日实施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养殖管理条例2000年4

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二、厂区环境卫生规范(一)、厂区一般卫生情况(二)、厂区和车间的卫生间(三)、废水、废料的处理(一)厂区一般卫生规范1、企业应远离污染源,不得建在有碍水产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2、厂区布局和设计合理,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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