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风电场生产运行统计指标对标评比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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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统计指标体系建立  (一)统计及对标对象  《风电场生产运行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填报的对象是已经投产运行的风电场,一般应以项目核准的容量来统计。一个项目全部机组投产后可以参加统计。投产是指一个项目全部机组完成了240小时的试运行。如风电场运行时间不满一年,不参与对标,相关指标只作参考。  (二)指标体系统计指标:  1、风能资源指标:年平均风速;  2、电量指标:发电量、上网电量、购网电量、年利用小时数、弃风电量、弃风率;  3、能耗指标:综合场用电率、送出线损率;  4、设备运行水平指标:风电机组可利用率、风电场可利用率;  5、运行维护费指标:单

2、位容量运行维护费、场内度电运行维护费。  (三)指标体系对标指标:  1、电量指标:年利用小时数、弃风率;  2、能耗指标:综合场用电率;  3、设备运行水平指标:风电机组可利用率。  二、对标实施范围  对标实施总体范围分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六大区域32个省、自治区(地区)、直辖市。  对标采用省、自治区(地区)、直辖市同区域比较法。考虑到河北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蒙东地区所属不同区域限电比例差别较大(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地区),以上省、自治区(地区)对标范围扩大至地市级(县、区)。  附表1.  附表

3、1对标范围   三、对标管理实施  (一)本办法选取年利用小时数、弃风率、综合场用电率、风电机组可利用率、单位容量运行维护费五项指标并赋于每项指标权重,实行年度指标对标评比。  (二)陆上风电场对标采用同区域比较法,计算出同区域的各项指标平均值,通过各项指标实际值与平均值比较,根据评比评分比重得出各项指标分数,累计总分数。海上风电场对标采用设计值比较法,通过各项指标实际值与设计值比较,根据评分比重得出各项指标分数,累计总分数。  1.电量指标  1.1年利用小时数评分(F1):实际值每高于(低于)区域平均值1%,加(减)4分,基础分40分,最高50分,

4、最低0分。    1.2弃风率评分(F2):实际值每低于(高于)区域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减)0.2分,基础分20分,最高25分,最低0分。  F2=20-(弃风率实际完成值-弃风率地区平均值)×0.2  1.3综合场用电率评分(F3):实际值每低于(高于)区域平均值1%,加(减)4分,基础分10分,最高15分,最低0分。  F3=10-(综合场用电率实际完成值-综合场用电率地区平均值)×2  1.4风电机组可利用率评分(F4):实际值每高于(低于)区域平均值1%,加(减)4分,基础分30分,最高40分,最低0分。  F4=25+(风电机组可利用率实际

5、完成值-风电机组可利用率地区平均值)×  基础分共100分,最高分130分,最低分0分。对标风电场按对标得分高低排序,获奖风电场数量为参加对标风电场总数的20%,按1:2:3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  (三)以同地区先进水平为标杆,确定该指标在该地区的行业标杆值,通过指标实际值与标杆值的比值来寻找差距,提高风电场生产运行水平。对标办公室针对统计指标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整理形成行业报告并进行发布。  中电联科技开发服务中心2014年12月12日印发  抄送: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各发电集团(投资)公司和新能源公

6、司生产部和工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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