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物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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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物权第十三章所有权案例33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一、案情介绍:原告:王某被告:田某原告王某与田某是同学,1996年4月,被告田某到王某家中做客。由于二人都喜欢集邮,王某将父亲的集邮册拿出共同欣赏,其中有一枚特15首都名胜第3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上起田某注意。田某十分欣赏该邮票,并主动要求借出该邮票,交由其老师范某鉴别真伪,王某表示同意。几天后,王某的父亲偶然发现集邮册中的“放光芒”邮票不见了,向王某询问情况,王某将实情告诉父亲,父亲让其尽快追回。第二天,王某找到田某要求返还“放光芒”邮票,田某称该邮票丢失,请求宽限几天,找到后原物归还,但田某一直未找到。王某

2、多次催促田某返还邮票,田某也曾保证在1996年8月前找到,但一直没有结果,王某遂于1996年10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田某返还特15“天空光芒四射”邮票。二、相关法理知识: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独占支配权。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除土地、矿藏等必须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外,其他一切财产都可以由自然人享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

3、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3、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所谓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保障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中,对所有权保护最基本的方法是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返还原物。当原物不能返还时,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法律保护。(同时,保留对原物的追索权)。三、处理结果: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表明:新中国邮票特15“首都名胜”邮票全套五枚,于1956年6月15日发行,其中第三枚为“天空光芒四射”邮票,面值8分,由我国著中邮票设计师邵伯龄先生设计,由

4、于种种原因,发行前邮电部下令将该邮票收缴销毁。故只有少数几个城市于发行前发售了该邮票,只有极少数邮票流入社会。由于是错版未发行邮票,所以极为珍贵。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田某借原告王某珍贵邮票,理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田某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则应赔偿损失。某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所借原告王某珍贵邮票“天空光芒四射”一枚,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一周内归还原告,逾期不还则按3.5万元价格赔偿原告王某损失;(二)诉讼费1410元由被告田某承担。案例34依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法律

5、保护一、案情介绍:某甲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5000元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机进行拍卖,被某乙购得,某乙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某丙从小偷处以20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某甲、某乙、某丙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二、相关法理知识: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2、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获得所有权。包括生产、孽息、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的物和隐藏物(所

6、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添附。传来取得:指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传来取得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或受遗赠、其他合法根据。3、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人抛弃其所有权、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征用、征购、拍卖、罚款等)、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客体的消灭。三、结论及理由手机应归乙所有。因为甲未在招领期间内认领手机,所有权消灭;而丙是从小偷处购得的手机,购买赃物依法不能取得所有权。乙是从失物招领处购买的手机,依法取得对手机的所有权。案例35动产善意取得一、案情

7、: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二、问题: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三、分析:1.孙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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