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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甩出车外遭碾压致死是否属于第三者险赔付范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最高院公报案例---乘客被甩出车外遭碾压致死是否属于第三者险赔付范围时间:2009-11-0820:15:27来源:交通事故/公司法务/建作者:刘肖分享到:更多0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郑克宝。 被告:徐伟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代表人:朱新明,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郑克宝因与被告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长兴支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郑克宝诉称:2005年6月12日2时58分,原告乘坐车牌号为
2、浙EBl662的汽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312国道唯亭立交桥东堍处时,由于驾驶该车的司机杨建平操作不当,车辆失控,致使原本乘坐在车内的原告跌出车外,并被该车碾压致重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业园区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工业园区大队)勘察,认定杨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住院 63天,发生医疗费64991.05元、交通费 1677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三处。涉案浙EBl662大型汽车属被告徐伟良所有,徐伟良于2005年1月1日为该车向被告财保长兴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
3、额(责任限额)为500000元,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此,徐伟良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财保长兴支公司应当依照其与徐伟良签订的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除上述医疗费、交通费以外,两被告还需要赔偿原告误工费8608元、护理费39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5元、伤残赔偿金12192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40737.50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徐伟良与财保长兴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42874.55元(由财保长兴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徐伟良负担),并由徐伟良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4、0元。 原告郑克宝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郑克宝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籍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 2.涉案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2张,交警工业园区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各一份,用以证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浙EB1662汽车司机杨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郑克宝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三处; 3.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疾病鉴定诊断证明及医疗费、交通费收据,用以证明原告郑克宝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后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64990.91元,交通费用1677元; 4.上海科生假肢有限
5、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是:建议原告郑克宝安装上臂三自由度肌电假肢,价格为36500元,使用期限为三至五年,每年维修费为售价的5%至8%。用以证明原告还需要安装假肢,购买、安装及维修费用共计440737.50元;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徐伟良为涉案浙EB1662汽车向被告财保长兴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算免赔额。同时还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每座50000元,共投保3座。 被告徐伟良辩称:本人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本人已为涉案肇事机动车向被告
6、财保长兴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应由财保长兴支公司在保险金额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对原告郑克宝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的安装及维修费用有异议,原告主张的假肢安装及维修费用过高,应参照普通适用型辅助器具的安装、维修费用予以计算。此外,涉案交通事故系由驾驶员杨建平违规操作造成,交通管理部门也认定由杨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本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徐伟良提交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案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原告郑克宝的损害结果发生在涉案浙EB16
7、62汽车车外,原告被该车碾压致左上肢、脾、肝等多处受伤,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被告财保长兴支公司辩称:涉案交通事故是单方事故,原告郑克宝系肇事车辆浙EB1662车上的乘客,事故发生时,原告尚在车上,发生事故后才将原告甩下车,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限额进行理赔。被告徐伟良为涉案肇事车辆向本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座50000元,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只在50000元的限额内赔偿原告,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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