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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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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全体设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为“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第三条本社由永安洲镇福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设立人为成员的综合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第四条本社对原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并按有关政策量化折股,实行股份制管理。第五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永安洲镇的领导和上级有
2、关部门的指导,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也遵照执行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本社的经营范围是: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本社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经营期限:长期。第二章股份及股权第七条本社总股本由集体股、个人股构成,股权设置比例:集体股20%,个人股80%。总股本以基准日2010年4月30日经清产核资、民主理财、向社员公示确认的经营性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报区、镇6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经营性净资产总
3、值为4260870万元,设总股份4260股,每股1000元,其中:集体股856870万元,折856股;个人股3404000元,折3404股。第八条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用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以及无形资产暂不入股,这些资产由本社统一管理,其所得收益归集体所有。今后国家征用土地,除地面青苗费、附作物补偿费归经营者外,其他补偿按本配股方案的规定追加折股量化到原居民小组的设立人名下。第九条本社股份量化到人后,向全体设立人统一发放由区农工办、永安洲镇监制的记名股权证,股权实行
4、封闭管理,内部运作。股份合作社成立后,应维持持股成员的稳定,实行相对稳定的静态管理,任期内不得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如需调整经设立人大会讨论通过。个人股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依法在本社内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抽回。五保户的股权由股份专业合作社托管,股权收益用于五保户供养,本人去世后,股权划归集体股。第三章设立人第十条依法持有本社股份的股权人为本社设立人,本社设立人3404人。第十一条设立人资格。设立人资格认定是以永安洲镇福沙社区2010年4月30日前登记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正常享受村组各项分配的人口。
5、第十二条设立人权利(一)本社年满16周岁的设立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二)本社设立人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运营、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三)本社设立人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本社设立人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第十三条设立人义务(一)遵守本章程规定;(二)执行设立人代表大会(或设立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社设设立人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第十五条设立人代表大会是本
6、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社经设立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人代表35名。选举设立人代表须有2/3以上设立人出席会议,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当选人选。设立人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设立人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以上设立人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设立人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第十七条设立人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投票制;设立人代表大会形成的除修改章程以外的决议,须经到会设立人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应到会设立人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7、。第十八条设立人代表大会的职权:(一)通过、修改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6(四)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五)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六)讨论决定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设立人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会由设立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8、。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严格执行设立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设立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设立人的监督,其主要职权:(一)召集与主持设立人代表大会;(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三)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五)执行设立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六)负责日常社务工作,任免有关管理人员。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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