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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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山县上官岗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作,维护和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按照自愿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合作社宗旨是: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性收入。第四条本社名称为光山县

2、上官岗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地址在光山县弦山街道上官岗村。第二章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本合作社是以土地资源、资金入股经营,实行“民投资、民管理、民受益”原则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第六条本合作社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对农民入股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三章社员股权设置第七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符合有关条件并按照本章程规定,将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入股的村民以及资金的投入者均为本合作社的入社成员。第八条本合作社设置总股权股。入股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地折算股份股,股权数为股,股权可以继

3、承、馈赠,经本合作社和村委会同意可以转让;投资万元,按每股元,折合股。入股时,发给社员加盖本合作社公章的股权证书。第四章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本社社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参加本社的社员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有权按入股份额享受利益分配;(三)有权对本社的土地使用用途及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有权优先参加合作社的付酬劳务;(五)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六)社员入股自愿,有权提出退股请求,报社员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批准。第十条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

4、本社章程;(二)支持本社土地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三)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三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临时召开:(一)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二)由1/3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须有不少于2/3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第十四

5、条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社员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五)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六)审议、批准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常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本社社员大会负责。(一)理事会设成

6、员3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理事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起草社员大会决议;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管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5、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

7、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6、提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7、执行社员大会通过的决议;8、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社员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3、代表合作社签署有关文件。(三)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社

8、员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社社员大会负责。本社设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1名为监事会主席,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第十九条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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