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兴龙镇教育发展奖励扶助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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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都县兴龙镇教育发展奖励扶助中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中心名称:丰都县兴龙镇教育奖励扶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第二条本中心性质:属于兴龙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兴龙镇人民政府成立理事会管理本会事务。第三条本中心宗旨:接收镇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现金和实物捐赠,在镇内开展优秀学生和优秀骨干教师的奖励、贫困学生扶助、改善办学条件等活动。第四条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丰都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兴龙镇人民政府。第二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五条  本中心理事组成理事会,第一届理事长由兴龙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担任,下设办公室在

2、兴龙镇教育管理中心。理事会每3年一届。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理事长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中心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三)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四)执行理事会决议;(五)履行职责,切

3、实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六)积极为本中心筹集资金。第八条  本中心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任务:1、宣传尊师重教,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事业;2、开展奖教奖学、扶助和各种有利于尊师重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3、组织开展募捐活动;4、研究制定中心使用项目,审批、批准资金的发放;5、指导、监督基金管理与使用;6、每年定期向荣誉理事以上的会员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效益,向社会及媒体公示和宣传中心运作情况。第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中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中心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中心违反捐赠协

4、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中心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

5、重大投资活动;(四)中心的分立、合并。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第十三条  本中心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四条  理事、中心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中心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

6、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本中心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十九条  本中心理事长为中心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本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中心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

7、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中心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中心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经费管理及来源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在兴龙镇教育管理中心独立设专门帐户,由兴龙镇教育管理中心会计任出纳,兴龙镇人民政府会计任会计。经费开支审签程序:一万元以内的支出,先由理事长审签,再由名誉副理事长审签,最后由名誉理事长审签;一万

8、元以上所有开支均需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后,再按以上程序审签。本中心的基金不得用于风险投资和其他任何与本会宗旨无关的项目投资,不得被挪用和为他人提供贷款;在银行储蓄中获得的利息收益自动转为本中心的基金。经费收支情况由监事会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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