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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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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醫專學生房屋租賃契約注意事項契 約 範 本立契約書人:出租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乙方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丙方)應注意事項1.訂約時應先確定訂約者之身分,即房東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或有權出租者,可請對方出示身分證或駕照等證明身分之文件及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以確定是屋主本人。2.若是向二房東租屋,需注意大房東是否反對轉租,如果大房東與二房東的契約中有反對轉租的約定,則將來大房東終止與二房東的租約時,房客的權益會受到損失。3.依民法四四
2、三條規定,當屋主是二房東時將房屋予以全部轉租給其他房客時,是無效的,因此僅能部份轉租才存在有效的租賃關係。4.若立契約書人中有一方為未成年人,最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免因事後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而產生困擾。但如事實足以認定,租屋是該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求學中的學生),縱使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租約仍然有效。5.此處出租人及承租人、連帶保證人名稱記載,一定要與契約書最後的簽名處記載一致,以免發生爭議。 茲因房屋租賃事件,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左:租賃契約的訂立應建構在雙方合意之基礎上審慎行之。第一條:租賃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1.房屋座落:_
3、___縣(市)____鎮(鄉、市、區)____里____鄰____路(街)____段____巷____弄____號____樓。1.訂約前應先確定欲承租房屋的結構是否安全,防火防盜等防災及逃生設備是否齊全,並注意房屋四周的環境,是否是頂樓加蓋或是地下防空避難室。 2.使用範圍:右述房屋□整層(____房____廳____廚____衛)□套房(____間)\□雅房(_____間)使用坪數為_____坪,屋齡_____年。2.如有意願承租該棟房屋時,另應注意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物或是違建物。為慎重起見,房客可以記下門牌號碼,並向屋主探詢地號與房屋建號即可至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4、該建物的登記簿謄本。從登記簿謄本可以看出誰是所有權人,有無遭法院查封....等各種情況。不動產登記簿是公開的,任何第三人都可以申請調閱。(但如為三、四十年以上的房子,有可能是未登記建物,但不算是違章建築。)3.3.6使用目的:□住家\□營業\□其他___________。確定房屋出租的範圍,是否僅供住家或可供營業用;或是否附家具使用等均應詳予約定,因為此會涉及到房東應交付給房客的房屋狀態,以及未來租賃關係終止時,房客應返還如何狀態的房屋及有關設備。4.使用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4.交屋時可拍照存證租屋狀況,以供返還租屋回復原狀之參考。如
5、租屋附有家具,應以列清單註明為宜(後附參考表一)。第二條:租賃期間 1.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年____月。1.租約如未到期,而房屋被轉賣或被法院拍賣時,依民法四二五條之規定:(1)如租約未經法院公證,且為不定期限租賃或超過五年之長期定期租賃契約,租約對新屋主並不繼續存在,新房東有權解除租約。(2)如租約為未經法院公證之五年以內定期租約,並不影響房客權益,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2.其他:2.如覺得房屋狀況令人滿意時,可向房東爭取租屋期滿後的優先承租權,事先在契約中加訂「租約期滿,原房客有優先
6、承租權」之條文,並可事先協調漲價幅度及時間。第三條:租金及押租金1.租金為□每月\□每學期新台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1.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房屋租金不能超過土地及其房屋申報總額年息的百分之十。即將房屋及土地申報總值除10再除12,就等於每月租金的上限,超過部分房客可以不付,也可以請求當地縣市政府強制降低租金。但如果雙方同意約定的租金超過土地法最高限額時,不算違法。(土地部分,任何人均可向地政機關取得公告地價資料;房屋部分亦可向稅捐機關取得房屋現值的資料)。2.乙方應於□每學期____月____日\□每月__
7、__日前給付甲方。2.另依土地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押租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超過部份,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3.押租金為新台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方。甲方應於契約終止或期限屆滿,乙方騰空並交還房屋時,扣除乙方使用所必須繳納之費用後,無息退還乙方。3.有訂期限之租賃契約,房東不得單獨調漲租金,如果房東片面提出調漲租金時,房客可以予以拒絕。4.乙方如有積欠租金、依約應負擔之費用未繳納致甲方代墊或房屋之不當使用應負賠償責任時,該積欠租金、代墊款及損害額,甲方得由押租金優先扣抵之。4.如因天災事變,或房
8、東怠於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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