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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9
《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补助员工交通费注意事项(核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核定本)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費,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員工交通費之核發,由各機關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或人員)主辦,人事、政風及會計單位協辦。三、交通費係屬補助性質,補助對象以各機關編制內員工及本府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不包括臨時僱工)為限。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交通費:(一)由各機關供給交通工具或附搭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二)其居所距離辦公地點行經道路在一千公尺以內者。五
2、、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最低之票價報支,並應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實施週休二日制機關以每月二十一日計,隔日制(輪一休一)機關以每月十四日計發補助。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所,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申請交通補助費。六、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其交通費比照第五點之規定辦理。七、交通費之核發應經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或人員)查明其確實居所後,會同協辦單位切實審核無誤後發給交通費。
3、八、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等假別)日數超過七日者(不含例假日),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九、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如主辦單位無提供住宿,須自行搭乘交通工具前往者,其受訓或講習往返交通費高於上下班所需費用,得依規定補發其差額。 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如主辦單位提供住宿,於受訓 或講習期間仍須返回服務單位辦公或執教者,亦得依規定發給返回服務單位所需交通費。 員工經機關指派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加班或值勤,得依上下勤交通事實請領交通費。十、員工搭乘火車或公、民營汽車上下班,
4、如已預先購買當月月票,雖當月請假超過七日,仍免扣繳交通費。十一、各機關員工交通費之核發,以電連存帳作業方式辦理。十二、新進員工或員工居所異動而需加、減發交通費者,應檢附相關資料自到職日或異動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各機關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自到職日或異動日起核發。但申請異動交通費後,交通費金額減少者,其自居所異動之日起已溢領之差額,應予收回。員工如有虛報溢領及居所異動應減發而未主動申報者,經查明屬實,除一次追回已領金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十三、各機關所需員工交通費,依預算程序辦理。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5、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修正說明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茲以交通費係屬補助性質,爰配合修正條文名稱以彰顯其屬性。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費,特訂定本注意事項。1.本點規定係新增。2.查本府各現行法規立法體例,第1點多為揭櫫其立法目的或意旨,爰配合增訂本點。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員工交通費之核發,由各機關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或人員)主辦,人
6、事、政風及會計單位協辦。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交通費之核發,由各機關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或人員)主辦,人事、政風及主計單位協辦。1.項次遞移。2.配合第1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3.各機關主計單位實際協辦交通費核發作業之單位,係為會計室(機構),爰配合修正。三、交通費係屬補助性質,補助對象以各機關編制內員工及本府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不包括臨時僱工)為限。二、交通費之核發,以各機關編制內員工及本府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不包括臨時僱工)為限。1.項次遞移。2.為
7、避免各機關學校對於交通費之性質認知不一,爰明定交通費係屬補助性質。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交通費:(一)由各機關供給交通工具或附搭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二)其居所距離辦公地點行經道路在一千公尺以內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交通費:(一)由各機關供給交通工具或附搭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二)其住所距離辦公地點行經道路在一,000公尺以內者。1.項次遞移。2.交通費係針對員工於其實際居住地與辦公地點間之通勤事實核發,為避免與民法第20條所稱「住所」之定義混淆,爰修正為「居所」,俾符實際。3.為符
8、立法體例,數字爰修正以中文表示。五、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最低之票價報支,並應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實施週休二日制機關以每月二十一日計,隔日制(輪一休一)機關以每月十四日計發補助。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所,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申請交通補助費。四、員工搭乘火車、捷運及公、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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