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供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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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关于“甲供材”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什么会对某些材料实行甲供?为了确保施工品质、技术要求、外观形象,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将一部分建筑材料从工程项目中分离出来自己甲供,例如:为了做到产品形象、色彩的统一,将外墙涂料的主材或是外墙砂岩、瓷片拿出来甲供;为了确保施工水电预埋材料的品质、技术参数达标,将电缆电线、管材拿出来甲供;为了确保园林绿化苗木的品种、质量或是整体景观形象的统一,将苗木、景观石材、景观灯具、小品、健身器材等拿出来甲供。二、“甲供材”的涉税问题成为税务机关的“特别关注”房地产行业由“甲供材”引申的税

2、务问题,已愈演愈烈,成为税务机关观注的焦点。下面从企业、税务两个角度对“甲供材”涉税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正常情形下,施工单位在承接甲方工程时,根据工程总价款向甲方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而工程所用主材、辅材、机械、人工、税金、管理费、利润等一切支付均包含在价款内。税务机关然后根据开票金额,征收建安营业税及附税和企业所得税,以按核定征收为例,建安企业应负担综合税赋为4.89%,其中营业税及附税为3.39%,所得税1.5%。这是正常情况下的建安税赋标准。由于“甲供材”的出现,使这种规定变的复杂起来。开发商为了节约

3、成本或是出于品质、外观、技术等方面的考虑,会将一部分建筑材料从工程中分离出来甲供,这样一来,国家税收将因工程产值(实际上是税基)变小,使得建安企业营业税及附税无形流失。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制订《营业税暂行条例》时,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甲供材”在税务上是有很大的税务风险的。也就是说,“甲供材”在采购环节、使用环节即使

4、没有向税务机关上交营业税及其附税等有关税费,但一旦在随后的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中被清查出来,还是要交这些税费的,存在一定的补税风险与罚款风险。当然甲方自购的一些用于工程方面的通用设备、工艺设备、自控装置、仪器仪表、电梯、水泵等,虽具备“甲供材”的某些特性,但可以堂而皇之的不用上交营业税及其附税,针对这些范围内的“甲供材”,国家及地方税务机关都有明文规定,实行地方调节,具体可参照山东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公告》山东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5、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公告如下: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1、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

6、服务的设备。2、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3、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4、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

7、的价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三、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材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甲供材交税的法律依据?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

8、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摊销成本扣除。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劳务,应开具建筑业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四、甲供材如果不交税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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