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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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第九章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本章主要内容工伤保险的功能与实施原则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的待遇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生育保险第一节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功能一、工伤保险的内涵(一)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历史最悠久和设立范围最广泛的项目,1884年德国颁布《工伤保险法》,192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工人赔偿公约》,其后,世

2、界各国纷纷立法,1995年世界已有16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占建立有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总数的95%左右。(三)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工伤保险步入制度化建设轨道。二、工伤的特征与工伤保险的功能(一)工伤的特征工伤作为职业伤害的简称,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以及职业病。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职业伤害事故不是劳动者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劳动问题和社会问题。(二)工伤保险的

3、功能预防工伤事故:事前效果补偿工伤损失:事后效果伤残(职业病)康复:事后效果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综合性的间接效果第二节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特殊分支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及由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进而影响或中断了经济收入。这种状况是由于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或危险因素所造成的身体伤害所致,这种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工伤保险只是实现赔偿的一种方式而已。从这个角度看,它属于赔偿而非完全意义上的保险。目前,世界各国对工伤几乎都有单独的法律法规,多数国家称之为劳工赔偿法,管理和实施则独立于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而自成体系。工伤

4、保险以其自身固有的赔偿性质区别于养老、失业、医疗等共同保险类项目,而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特殊分支。二、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社会在如何界定、规范雇主与劳动者工伤责任归属的关系方面,走过了“劳动者自身责任”、“雇主过失赔偿”和“雇主责任”三个阶段,反映了人们对工伤的风险性质的认识深化。工伤风险属于劳动者自身责任的观念盛行于产业革命初期。这一阶段的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

5、与工资差别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二)“雇主过失赔偿”阶段1、工伤保险立法渊源于民事赔偿法律在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阶段,工人因职业伤害得到一定的赔偿的依据是民法的“归责原则”。民法认定,受伤工人在法庭上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伤害是由于他人过失(雇主或同事)造成的,法庭才裁定由加害人给予赔偿。2、“雇主过失赔偿”的基础是雇主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原因只有出自雇主一方时才给予赔偿,并且雇主一方的过失程度,与受伤劳动者的获得赔偿的额度正相关,如果工人因工负伤纯系自己或他人过失造成的,雇主便不负赔偿责任。其局限

6、性: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失责任认定困难;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三)“雇主责任”阶段1、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源自“职业危险原则”(1)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因为工伤赔偿远不足以抵补负伤、致残乃至生命丧失给劳动者及家庭带来的不幸和灾难。(2)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2

7、、“雇主责任”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1)雇主自保这一阶段国家立法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办法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无具体赔偿标准。雇主按国家规定的原则,与遭受工伤者或其家属自行协商并支付赔偿。(2)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一阶段国家立法不仅具体明确地规定了雇主的责任和赔偿的最低标准,并且规定某些职业危险性高的行业,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按其风险程度和事故频率收取保险费并支付赔偿。(3)工伤的集体保险雇主责任制在其演进发展过程中,在欧洲曾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方式。其中德国、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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