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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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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本章主要内容工伤保险的功能与实施原则*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的待遇*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生育保险一、工伤保险的功能与实施原则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提供的物质补偿形式包括两大类:一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永久伤残补助以及对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二是通过及时的疗养和康复,使
2、工伤者恢复体能,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一)工伤的特征及其危害工伤:又称“职业伤害”,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死亡、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职业病。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工伤事故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而非劳动者的个人问题。(二)工伤保险的功能预防工伤事故:事前效果补偿工伤损失:事后效果伤残(职业病)康复:事后效果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综合性的间接效果(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1、工伤保
3、险是社会保险的特殊分支工伤保险是对伤残病损失的一种合理赔偿,而非完全意义上的保险。就社会保险保护弱者而言,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需要并应当得到社会保护。因此,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则独立于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而自成体系。2、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工伤责任归属经历了三个阶段:“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
4、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雇主过失赔偿”阶段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雇主一方,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与赔偿额度正相关。其依据:民法的“归责原则”。其局限性: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失责任认定困难;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雇主责任”阶段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1)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2)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职业危险原则”的基
5、本结论: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及其局限性保险形式的演化雇主自保雇主投保商业保险工伤的集体保险国家立法状况国家立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无具体赔偿标准国家立法具体明确,规定雇主责任和赔偿的最低标准德国、奥地利等国形成由雇主组成的集体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赔偿的确认与支付雇佣双方协商并支付赔偿商业保险公司按其风险程度和事故频率收取
6、保险费并支付赔偿局限性工伤事故争议多;赔偿费低,不足以养残或养老;雇主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并兑现赔偿;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商业保险公司存在逆向选择动机;职业病的缓发性以及劳动力流动性克服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逐步演进为社会工伤保险的原型3、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随着社会发展,雇主责任制逐步向社会工伤保险过渡,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机构,统一筹集、管理、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特征:其一,立法颁布,强制实施;其二,设立基金,统筹使用;其三,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与补偿相结合;其四,政府
7、行为,注重社会效益。(四)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及其相关的国际公约1、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待遇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其一,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不以企业有无过失为条件,而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其二,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其三,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其四,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其五,
8、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会化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区别待遇的原则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待遇的原则其原因是: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非工伤待遇及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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