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代理董某某成功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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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我所律师代理董某某成功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点评:董某未戴头盔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时,与驾驶轿车正常行驶的董某某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董某某与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签订过保险合同,董某某为伤者董某、李某某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但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故董某某委托我所律师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经我所律师取证研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已承担的交强险范围内损失后,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民事判决书(2013)秦商初字第258号原告董长顺,男,汉族,1955年12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董月洁,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亢伟,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表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敬成,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亮,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长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长顺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

3、由审判员王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长顺的委托代理人董月洁、亢伟,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止审理四个月零十三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长顺诉称,2011年1月21日22时许,董某无证驾驶苏A×××××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铺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松岗街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时,与在该路口由东向西通行的原告所驾驶的苏A×

4、××××号轿车相撞,造成董某、李某某两人倒地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5月7日到2011年5月6日。事故发生后董某与李某某已知发生的医疗费共计57252.11元,原告支付了其中的22437.30元,其中为董某支付11225.60元,为李某某支付11211.70元。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原告已经实际支付的医疗费,被告应当

5、先予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先向原告支付已知损失理赔款22437.3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区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原告为李某某支付的医疗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处理了5846.36元,故原告变更理赔款金额为16590.94元。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就其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提供医疗费发票、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第一章第十二条约

6、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被告应当按照不超过30%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按照保险行业的理赔惯例,医疗费还应当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本案的诉讼费也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此外,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两位伤者均未在受伤后一年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原告向伤者支付费用的行为应当视为是其自愿对伤者的补偿,与被告无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车号为苏A×××××的桑塔纳轿车为董长顺所有,2010年5月7日,董长顺为该车向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

7、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及相应的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24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23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1月21日22时许,董某未戴头盔无证驾驶苏A×××××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某,沿铺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松岗街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时,与在该路口由东向西通行的董长顺所驾驶的苏A×××××号轿车相撞,造成董某、李某某两人倒地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由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董长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

8、事故责任。上述事故发生后,董某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2月10日期间在南京市江宁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7224.76元,董长顺支付了其中的11225.60元。2013年4月23日,李某某将董长顺、董某、苏A×××××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魏某以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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