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保险公司理赔的成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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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无证驾驶赔偿问题引发连环官司http://www.sina.com.cn2009年10月15日06:58中国宁波网    肇事者无证醉驾他人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赔偿问题最终引发连环官司——车祸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成功获得赔偿。不过,保险公司觉得自己很无辜,赔偿之后便起诉肇事者,追讨赔款。昨天,记者从江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连环官司已尘埃落定,保险公司打赢了第二个官司,肇事者吴某被判归还保险公司垫付的11万元事故赔款。  受害人家属起诉  投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应赔  去年11月6日下午3点30分左右,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安徽

2、籍男子吴某在喝醉酒之后,驾驶朋友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上了江北宁慈公路,结果与一辆电动车碰撞。发生事故后,吴某没有下车抢救伤者,而是慌张地驾车逃离了现场,骑电动车者赵某不幸死亡。  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后,将逃逸的肇事者吴某捉拿归案。经事故认定,吴某属于无证醉驾,肇事后还有逃逸情节,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有关方面的调解下,肇事者吴某赔偿了受害人家属9万元,肇事货车的车主杨某也承担了6万多元连带赔偿款。  去年11月,受害人家属认为肇事车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便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

3、对方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12万余元。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的含义不是发生任何事故,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而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参加保险。车主购买了交强险,签订了保险合同,赔偿时应根据交强险的条款规定进行理赔。肇事者吴某严重违法,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这起事故的情况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只愿意垫付抢救费用,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

4、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仅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与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了上诉,不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维持了原判。今年5月

5、18日,太平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受害人家属履行了赔付义务。  保险公司起诉  肇事者不是车主,有权追偿  今年8月25日,太平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认为自己不该为肇事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买单,在赔付之后,将肇事者吴某作为第一被告,车主杨某作为第二被告,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吴某严重违法,车主杨某明知吴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和有饮酒的不良嗜好,仍将车辆交于吴某使用,存在严重过错,是两被告的行为导致死人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11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肇事者吴某偿还其垫付的11万元赔偿款,车主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9月14

6、日,江北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保险公司在依照原先判决支付交强险范围内的11万元死亡赔偿金之后,是否还有追偿权?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者吴某不是车主,也不是车主指定的合法管理人,但交通事故是他造成的,便成了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的不是理赔,而是垫付,有权向第三者代位追偿。  对此,吴某认为,他在主观上并没有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保险公司支付的11万元就是履行赔偿义务,并非垫付,无权再追偿,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杨某则表示,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并不在宁波,吴某酒后驾驶他的车辆,他也

7、并不知情,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他已向受害人支付了6万多元赔偿款,尽到了车主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归还保险公司垫付赔款  日前,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根据举轻明重规则,在侵权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支付的理赔款理也应享有追偿权。  被告吴某“无证、醉驾”、肇事后又逃逸,均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同时系重大违法行为,如果容忍这种造成的损害,要由保险公司为其买单,将对社会带来巨大

8、危害。据此,法院认为,吴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杨某的姐夫酒醉后,将货车委托吴某驾驶,事先没有取得杨某的同意,车主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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