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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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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刑法改革与刑法理论深化于一体 编者按2010年,我国学术界与实务部门的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均取得较大发展。本报特开设“2010法学研究回眸”专栏,以刑法篇、刑诉法篇、检察篇为主体框架,梳理并搭建本年度相关法学理论研究热点与法治实践成果的宏观体系,通过对这些年度成果的总结,进一步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化与法治实践的发展。 2010年对我国刑法学而言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修正草案》)进行了两次立法审议和讨论,我国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多个重要刑法司法文件
2、。围绕刑法立法、司法的新发展,学界对我国刑法领域中的诸多重要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死刑的立法控制问题 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修正草案》的最大亮点和热点,有利于改善我国死刑的立法现状与格局,支持限制死刑适用的司法改革,促进死刑观念的变革。围绕《修正草案》关于死刑的修改,2010年度,学者们对死刑立法控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有学者认为,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应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作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以全面彻底废止死刑为远期目标;选择司法改革与立法改革并进的路径,
3、并在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积极采取多种改革措施。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先通过司法改革逐步减少乃至不适用或不执行死刑,使死刑达到了名存实亡的程度,再从立法上废除死刑。10 与《修正草案》取消死刑的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相近似,我国刑法中还有许多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如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和运输毒品罪等。对此,一些学者认为,无论是从犯罪的性质、侵害的客体、犯罪人的责任、实践状况还是从死刑的遏制效果、刑罚经济和国际惯例上看,我国也应当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还应进一步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认为贪污受贿罪属于
4、经济犯罪,对其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人道的要求;而且无数事实和历史证明,严刑峻罚从来都不是防止犯罪(包括腐败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死刑也不是。与此同时,在全世界普遍废除腐败犯罪死刑的趋势下,中国保留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与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不符,也难以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但也有学者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应当对其保留死刑,对其废除死刑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同,并且保留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与实践中是否对贪污受贿罪犯适用死刑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作为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死缓在我国限制死刑适
5、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学者认为,为充分发挥死缓的功效,应当删除死缓中“应当判处死刑”的规定,同时尽量放宽死缓的适用条件。但也有学者认为,死缓因不当设置在实践中已经导致了刑法的诸多缺陷,死缓制度在法理逻辑等方面的制度缺陷日益凸显,应在必要时废除死缓制度。 二、刑罚的结构调整问题 刑罚结构的调整既要有一定的方向,也要有具体的方法。在《修正草案》大幅削减死刑罪名和取消老年人犯罪死刑的背景下,2010年度,学者们着重研究了刑罚结构调整的方向、方法和自由刑调整等问题。10 关于刑罚结构调整的方向,有学者认为,刑罚的完
6、善需要从社会伦理角度进行分析。唯有如此,罪责刑均衡原则才会被赋予新的精神内涵。总体来看,我国刑罚目的应当以功利制约报应,即在报应与功利之间,功利是基础和根本,报应应当受到功利的制约。 至于刑罚结构的调整方法,有学者认为,刑罚结构改革应当从刑罚种类的多样化和刑罚方法的结构性重组两方面入手:前者要求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增加新的资格刑;后者则要求完善管制刑并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完善拘役刑的宣判及执行制度,提升罚金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并提高其实际适用率。 在《修正草案》拟取消13种犯罪死刑的背景下,自由刑的
7、调整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应适当地普遍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至20年有期徒刑。这既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有期徒刑上限总体偏低,也是考虑到由于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我国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过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从现实基础上看,我国现阶段民众的刑罚价值观念变化、国家政治局面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都为有期徒刑上限的提高提供了相应的基础。同时,也有学者研究了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上限,认为我国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上限只有20年,应适当提高到30年或者更长,这样才能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数罪并罚时总和刑
8、期超长而上限偏低的缺陷,又在执行数罪并罚时有相对较大的伸缩余地。 此外,有学者认为,在限制与废除死刑的背景下,我国应设置不可减刑或假释的终身徒刑、设置开放的自由刑。同时应调整减刑和假释制度、确立和完善社会矫正制度、建立短期自由刑与财产刑易科制度。但也有学者反对设置绝对终身刑,认为应设立两套不同的相对终身刑制度,即在无期徒刑之外增设一种严格的无期徒刑。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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