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审核公开市级行政权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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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审核公开市级行政权力表示行政职权目录总表单位: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科(盖章)序号类别项目名称一行政许可(含非许可行政审批)共4项1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许可2行政许可瓶装燃气经营许可3行政许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4行政许可芜湖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许可二行政处罚共68项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财物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2责令改正、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3责令改正、罚款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4责令改正、罚

2、款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5责令改正、罚款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6责令改正、罚款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7责令改正、罚款违反下列规定的: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

3、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7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8责令改正、罚款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五)擅

4、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9吊销许可证(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10责令停止设计、施工,罚款、吊销证书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

5、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1责令停止设计、施工,罚款、吊销证书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1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不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1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燃气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71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燃气供应企业未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

6、的1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未经批准实施的1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18警告、限期改正、罚款燃气供应企业不遵守下列规定的: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

7、验不合格的钢瓶;(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19警告、限期改正、罚款燃气器具未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不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未获颁发准销证后销售2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2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安装2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

8、偿损失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2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燃气用户违反下列规定的:(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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