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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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之二行政处罚(三十五项)崇安区环境保护局二○○九年二月55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权力编码项目名称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建设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责令限期拆除)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5)、《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第四十条第(三)项(6)、《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55(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第三十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环境保护治理要求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印

4、染、电镀以及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并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5)、《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

5、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或者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6)、《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搬迁或者关闭。”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82713696,85672303对应流程图备注55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2)权力编码项目名称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罚款)类

6、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

8、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55(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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