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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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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黄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1级政法干警研究生班学号:116100011)[摘 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立法模式、具体内容都存在不足与缺陷,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提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以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相对狭窄,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2、织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却因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本文针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不能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与性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绝不是立法者的主观臆断、偶然选择的产物,它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综合反映。”,罗静.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川的重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应松年.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第二版,第51-64页就人民法院而言,
3、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就行政机关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将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审理行政争议的可得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主管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根据,也是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分工。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对司法审查权的界定。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308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受到行政诉讼救济的范围,也意味着行政权受到司法权制约的范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此范围内应接受法院的监督与司法审查;也就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内,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规定采用的方式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混合式。杨小君.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J].中国法学,1999,(6).(一)概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做出了统一的规定:“公民、法人
5、、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关注的是,本条将受案范围仅限于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抽象行政行为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在外。另外,对于“合法权益”的外延应如何理解也是一个问题,它极大地影响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概括式的表达方式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出的统一的、完整的、原则性的规定方式。这种表达方式的优点在于其可以全面的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做总的规定,而不会漏掉相对人的某一项权利。其不足之处是此种表达方式并没有明确说明具体哪些事项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导致在实践中不易具体实施。(
6、二)肯定和否定列举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第二章“受案范围”中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
7、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可见,该条把“合法权益”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本条第2款虽有扩大,但也只是针对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行政案件。而根据本法第2条规定,无论法律法规是否有规定,只要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是可诉行为。由此可得本条与第2条在对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上产生了矛盾,这将导致人们在司法实践中的难以准确把握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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