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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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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0第十章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1、专利授予国法说。法国国际私法学者巴迪福指出,法国及多数拉丁语国均以专利权的国家授予为权利请求的必要条件,所以,专利权所适用的法律,理所当然应该是权利授予国的法律。适用专授予国的法律是国际上解决专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的做法。 2、行为地法律说。采取这一学说的有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3、综合适用法律说:1984年《秘鲁民法典》及法
2、国即采此说。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这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对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2、被请求保护国法说。3、行为地法说。用在有关商标权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大多采取此说。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不少国家的立法以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均采用或倾向采用这一原则。2、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3、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如对著作权的产生和存续问题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并获得著作权国法,而对权利的行使问题则适用作品被请求保护国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目前主要是通过缔结各
3、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实体法公约的途径来实现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缔结最早、成员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也是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全球性多边国际公约。是中国1984年11月14日决定加入《巴黎公约》,公约自1985年3月19日起对中国生效,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我国在参加《巴黎公约》时的保留,即如果我国对《巴黎公约》的解释问题或适用问题上与其他国家发生争议,我国将不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判决。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1)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
4、、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2)国民待遇原则。表明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到的同样待遇。此外,根据该公约规定,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首次向任一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该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是不适用的。 (4)强制许可原则。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加以滥
5、用,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当然也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即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的理由时方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证不可转让。在颁发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主管部门可撤销该项专利。 (5)专利、商标独立原则。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独立、互不影响的。 (6)临时性保护。公约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
6、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期限相同。 《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即它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中国已于1993年8月加入该条约,自1994年1月1日起该条约对中国生效。其主要内容是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即条约成员国的任何居民或国民只需向受理国际专利申请的本国专利机关提出一次国际申请,并指明自己的发明拟获得哪些国家的专利权,此种国际申请的效力跟申请人分别向每个国家提出的专利保护申请的效力完全相同。此外,该条约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延长了申请人享有的优先权期限,达20个月,如果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则优先权期限可达2
7、5个月;其二是实行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中国1989年5月25日决定加入该协定,最后修订文本是《斯德哥尔摩》文本。主要内容: (1)保护对象是商标与服务商标。(有资格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案的人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中有住所或有实际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2)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协定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国内获得商标注册后,向本国主管商标的机关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案,并缴纳有关费用。本国商标主管部门查核后,转呈世只是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对该申请案进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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