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輸入輸出及再利用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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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廢棄物輸入輸出 及再利用之管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黃拯中廢棄物輸入輸出 及再利用之管理(22)廢棄物清理法規(01)補充資料廢棄物輸入輸出及再利用之管理目錄第一章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第二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參、違法清除處理及再利用之認定―不上課也不考試)第三章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概要(不上課也不考試)廢棄物清理法規目錄1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39條)19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22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2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24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25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26科學工業園區事業

2、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27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28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29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48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違法輸出造成傷亡案例象牙海岸有毒廢棄物非法傾倒事件2006年8月19-20日,一艘巴拿馬籍輪船自歐洲運來廢油泥約400噸,在象牙海岸三處不同地點卸下後棄置在16處場址,該等廢油泥含有硫,貯存於容器中時,因與空氣隔絕而產生硫化氫(H2S)有毒氣體,於棄置後即飄散四周。一萬餘人就醫,70人住院,有10人死亡。牽涉者包括荷蘭業者、船東、船員、當地業者等,荷蘭業者稱象國的接受者未

3、妥善處理該批廢棄物。此事件造成象國環境部長和交通部長下台。巴塞爾公約1980年代初期,聯合國為管制有害廢棄物之跨境運送行為,開始討論相關之管理機制與管制對象1989年3月由105個國家及歐盟(EC)共同簽署「巴塞爾公約」,至2009年4月止,共有174個國家及歐盟簽署巴塞爾公約目的㈠減少有害廢棄物之產生,並避免跨國運送時造成環境污染㈡提倡就地處理有害廢棄物,以減少跨國運送㈢妥善管理有害廢棄物之跨國運送,防止非法運送㈣提昇有害廢棄物處理技術,促進無害環境管理之國際共識管制對象巴塞爾公約對於有害廢棄物的管制有三部份:⑴應嚴加管制的有害廢棄物:共45

4、類管制項目,包括特定廢棄物種類(如醫療廢棄物),或含特定成分之廢棄物(如含汞、砷、鉛)⑵家庭廢棄物及其焚化後之灰燼:其中亦包括有害之廢棄物,如含汞乾電池、環境衛生用藥等⑶有害特性認定準則:共14類,係參照聯合國發佈的有害性等級分類表以上詳如附錄一(P.46~49,擬從事廢棄物輸入輸出業務者自行參考)管制對象(續)管制的法則執行力生效以來,由於對有害廢棄物的定義和範圍尚不明確,公約技術工作組便著手修訂公約中的有害廢棄物列管品目清單A:此清單所列之廢棄物,屬有害廢棄物,公約列入管制,共59項清單B:此清單所列之廢棄物,除非具有公約附件三所列之有害特

5、性,否則不屬公約管制範疇,共53項(個案認定)以上詳如附錄二(P.50~54,擬從事廢棄物輸入輸出業務者自行參考)我國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政策我國一向依循國內法令並參酌巴塞爾公約之精神及規定,管理廢棄物輸出入行為,目前管制範圍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性之一般廢棄物對於輸出,考慮國內缺乏足夠處理技術及設施,雖不鼓勵但尚未禁止,只要對方國家主管機關同意、國外處理機構有足夠處理或再利用能力、且有妥善污染防治措施,現階段可申請輸出處理,惟不得以掩埋或固化之方式處理對於輸入,除一般事業廢棄物及部分經評估可妥善回收再利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可申請

6、輸入外,其餘均屬禁止輸入範圍中央法規標準法(8)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條:冠以「第某條」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是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定義、第二十七條第九款是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等廢棄物分類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其中亦包括有害之廢棄物,如含汞乾電池、廢鉛酸蓄電池(汽機車上之電瓶)、環境

7、衛生用藥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事業母法明列: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百貨公司、旅館業、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餐館業、連鎖速食店、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電信業、電力供應業、自來水廠、工業區

8、、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斃死畜禽運送業、事業廢棄物運輸業、清除處理廢(污)水應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事業、加油站等35類。96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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