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法律条文看新旧公司法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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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法律条文 看新旧公司法之变化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此次修改,对于增强我国《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竞争力,鼓励投资兴业、发展经济、构建和谐公司法律新秩序,尤其是协调好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等方面具有有重大意义。新公司法共13章219条,旧公司法共11章23

2、0条。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可以看出,新法与旧法相比,有增、删、合并和修改,另外,新法在语言表达和措词方面更加规范,对旧法中一些较模糊说法也进行了明确。下面对主要变更内容做一总结和比较:一.新法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旧法:无此规定。  新法:第五条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比较:新法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可否认,公司是以逐利为目标的,但是,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为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也对市场经济

3、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二.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董事长旧法: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比较:这是一个重大修改。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董事长,可以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实际上很多公司的董事长是个没有实权的荣誉职位,改变后的做法更为灵活。三.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旧法:公司可以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

4、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比较: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实际上既很难实施,又无作用。因为:一是,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依此作为判断公司对外投资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束缚公司的投资自由,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优化配置;三是,这一限制在实践中也很难进行监管,而且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5、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它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四.强调对职工利益的保护新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比较:比旧法增加了“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强调了保障职工权益,可以减少非法用工现象,有助于减少弱势群体被公司非法剥削的现象。按照工会法、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

6、集体合同,这也是保护职工利益的一项规定。五.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旧法:无此规定。新法:第二十条中,增加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较: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了上述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六

7、.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新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它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比较: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

8、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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