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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一: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2000年11月2日印发,高检会〔200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列》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真实记录。认真做好
2、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对于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分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案卷。第二章材料收集第四条—27—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应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一)法律文书的印
3、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三)案件来源材料;(四)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五)处理结果;(六)移交赃款赃物清单。第六条不归档的文书材料:(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三)定罪量刑时引用过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四)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签发。第三章整理装订第八条—27—诉讼文
4、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分类、组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还应分为A卷、B卷。可以向律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的材料归入A卷,不能对外提供的材料归入B卷。第九条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见本办法附件)。办案中产生的材料未列入附件的,应按实际办案程序插入。第十条各种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如:讯问笔录、会计帐簿复制件)、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第十一条讯问笔录,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应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
5、间顺序排列。第十二条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第十三条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在有文字和图表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反面左上角逐页编号;卷皮除目录号、卷号外,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内每份材料的名称或事由均应详细填写在卷内目录上。第十四条卷皮上“案件来源”—27—项,应填写案件移送、报送、交办机关。如系举报,可填“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项,应将在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
6、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填写齐全。“案由”项,应填写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处理结果”项应填写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决定,如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还应注明法院认定的罪名及处理结果。第十五条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或厚度两公分以下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装订整齐,用线绳系牢。(三孔一线)装订后,经档案部门检验合格归档,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拆卷,应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第四章归档第十六条诉讼文书由案件承办部门组织承办人在结案后整理立卷,
7、按年度、程序、一案一号的原则于翌年第二季度前移交档案部门。跨年度的案卷归入结案年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其卷内材料及外皮原则上应保持原样,并作为该案的分册编制案卷号。案件承办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初拟每个案件的保管期限,用铅笔填于卷皮保管期限一栏中,经档案部门复核后,再正式填写。第十七条—27—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立卷单位备查,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移交时当面点清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双方应在移交凭证上签字。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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