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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落实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深渡水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制度为进一步落实粤办发[2009]17号精神,加强我乡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我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受理矛盾纠纷等要严格按省扇形工作流程示意图来受理调处,加强我乡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组织)与司法行政和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推动“三调联动”,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通过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二者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公平公正。特制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
2、制度一、上墙公示制度。我乡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组织)要将调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案件移送、接案、调解、结案的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实行上墙公示,增强调解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二、工作人员衔接制度-5-我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选聘在群众中有威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信息员和监督员,负责开展本辖区、本单位的调解工作,同时吸纳热心调解工作、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退休干部、教师担任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要逐级建立调解员、信息员、监督员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三、调解协作制度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
3、序或应通过行政协调解决的案件,人民法庭和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机关应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协调,督促人民法庭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信访当事人合理反映诉求,制止无理缠访。相应调解中心应指派调解员参与协调,帮助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信访当事人合理合法反映情况,防止无理缠访,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四、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调解制度。1-5-、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调解制度。一是对未经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站)调解的家庭、邻里矛盾纠纷、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纠纷、山林权属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劳资纠纷等一
4、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移送纠纷所在地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站),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站)不得拒绝。二是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庭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应及时将案件函告纠纷所在地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站)。三是对于民事案件,法庭在立案后庭审前或案件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调解组织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所属地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可以由法庭依法出具调解书,也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对由调解组织出
5、具调解协议书的,法庭要依法确认或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撤诉处理。2、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劳动仲裁)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调解制度。对已发生并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负有行政职权的行政部门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及时将案件函告移送纠纷所在地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凡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移送、函告、委托的单位要建立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调解工作台账;接受移送、函告、委托的调解组织也要建立相应的衔接台账。五、信息反馈制度。我乡、村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站)调解组织要加强与法庭、司法行政机关
6、、劳动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对调解员、信息员和监督员等人员变动情况要及时互通信息,做好人员聘任工作;对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的工作情况,要及时进行反馈。各级调解组织对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的案件,要及时将调解情况向移送、函告、委托单位进行反馈。对法庭依法确认无效、撤销或者变更的案件,应及时通知调处纠纷所在地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站)、司法行政机关,并给予评价,指出不足,提出建议和意见。-5-六、调查取证协作制度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发生后,相关部门接案后,要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明确矛盾性质,对符合条件的方可移送相应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接受移送的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
7、需要帮助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相关单位应指派专人予以配合,联合调处。七、结案制度和结案回访制度。调解矛盾纠纷应坚持“三.三调处制”的原则,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应进行整理归档。对调处成功并属人民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调处不成功的,调解人员应妥善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工作,告知并积极引导当事人走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纷争。对已调结的涉法涉诉案件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适时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对有可能再次上访的案件,要派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当事人事态的发展,进行追踪劝访。八、调解协议确认和协助执行制度。凡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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