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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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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窗安装工程:施工企业不同,纳税不同【出之普金网-财税学堂】某门窗安装公司承揽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门窗安装合同约定,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由安装公司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合同总价款为600万元,其中门窗价款为350万元、安装费为25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500万元。 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应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
2、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工程,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采购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因此,应按照合同总价款600万元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600×3%=18(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工程施工500 贷:应付账款(等)500 借:银行存款600 贷:工程结算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8
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 商业企业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应纳增值税 如果该案例中是由商业企业外购门窗,销售给房地产企业并同时负责安装。该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其他条件不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商
4、业企业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是商业企业销售门窗给房地产企业,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因此,应按照合同总价款600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00÷(1+17%)×17%=87.18(万元)。如果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处理,则会计处理可能为: 借:工程施工500 贷:应付账款(等)500 借:银行存款600 贷:工程结算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1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18。 如果该企业按照购
5、货销售处理,则会计处理可能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 贷:应付账款、应付薪酬、库存商品等 500 借:银行存款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1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18 借:工程结算600 贷:工程施工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00。 工业企业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营业税和增值税一个都不能少 如果该案例中是由工业企业按工程设计要求制作门窗并负责安装,该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其他条件不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6、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该工业企业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应区分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安装劳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50÷(1+17%)×17%=50.85(万元);应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为250×3%=7.5(万元)。 假设门窗生产成本为30
7、0万元,安装成本为200万元,该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300 贷:生产成本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300 贷:库存商品300 借:工程施工200 贷:应付账款(等)200 借:银行存款600 贷:工程结算250 主营业务收入299.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 借:主营业务成本——安装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安装250 借:工程结算250 贷:工程施工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
8、0。 安装公司用清包工形式,门窗安装业务材料价款不纳税 如果该案例中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门窗,聘请窗安装公司负责施工(清包工形式)。假定其他条件不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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