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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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作业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姓名:郑恺群学号:2220113648院系:法学院专业:海商法五班[摘要]传统部门法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也不例外。但是,通过分析环境法律规范与传统法律规范的内容,便可以发现二者存在重大区别。传统法律中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的人具有社会属性,法律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并没有考虑人的自然属性。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说明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理论,是将环

2、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揭示了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这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揭示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内在的发展规律,这就是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本文从法律层面,哲学层面,伦理道德层面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予以阐述,对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论点进行详尽的论证。[关键词]环境法,调整,社会关系,人与人,人与自然一、环境法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3、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环境法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

4、两类:一类是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是同防治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恶臭物质、有毒化学物质、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同防治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二、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观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从事与环境有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传统法律中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社会关系中的人也只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人,如民法的经纪人,法律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并没有考虑人的自然属性。但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规则固然重要,却离

5、不开自然规律的支配。人的自然属性以及由于人的自然属性所带来的社会关系也必须纳入人类法律调整的范围,否则,人类社会的规则将是不健全的,不完整的,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概括地讲,当前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是较传统的说法。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明确用“直接”和“间接”这两个词。这是当前较流行的说法。3.明确认为环境法只能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4.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

6、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没有闸述在实定法中是否及如何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自然”的权利及救济方式。5.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力图在实定法中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猫、狗等也可作原(被)告,彻底打破了传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概念。三、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立场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环境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观点则是一致的。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其公民及其他主体形成的环境管理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

7、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在合法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环境私权,履行环境私法义务。这两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学者通常讲的环境社会关系。故可以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和环境的关系包括两极,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没有意思表示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

8、益。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传统的法学观点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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