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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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离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

2、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的

3、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4.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三)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

4、%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二、增加离退休、退职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

5、;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1500元,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及相当职务以下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180元。(三)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四)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6、。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原工资额在87.50元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原工资额在70元以上不足87.50元的增加260元,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退休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五)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

7、,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六)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执行。(七)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省级、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三、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四、审核办法省直各单位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名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8、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基金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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