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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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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书原告:高玉霞,女,37岁,汉族,系受害人李东之妻,现住锡林浩特市额办阿日嘎朗图街锡市财政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3722099868。被告:锡林郭勒盟额吉淖尔盐场法定代表人:段贵赢,职务:场长案由: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求判决事项: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判令被告一次性偿付受害人李东死亡赔偿金(15849.00元×20年)3169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付受害人李东丧葬费(15849.00元÷12个月×6个月)7924.50元,被抚养人抚养费女儿李子妍(1584
2、9.00元×6年)95094.00元,原告扶养费(15849.00元×20年)31698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受害人李东于1992年毕业于内蒙古包头市轻工业学校,后分配至被告单位工作,2008年年末被告决定聘任受害人李东担任其精盐厂厂长,上任后由于工作千头万绪,加之受害人李东工作经验不足,思想压力极大,在工作期间多次受到被告单位领导的批评,为此,受害人李东亦多次向单位领导提出辞职,但均未获批准,在工作过程中受害人李东由于思想压力持续增加,曾一度发现精神抑郁,尤其是2009年度生产季节即将开始,受害人李东为做好正常生产准备工作,连续
3、数十日在机房加班修理机器,加之该年度由于暖气管道老化漏水,燃煤质量低劣,严重影响该年度取暖的正常进行,为此,受害人李东多次向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均未被采纳,反而让受害人李东从个人主观上查找原因,此事对受害人李东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进入2009年4月受害人李东未开始生产受被告指派与精盐厂工人签定岗位责任状,由于数名工人对于岗位和待遇提出异议,致使工作岗位安排出现困难,为此受害人李东多次找领导反映,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2009年4月19日受害人李东在遭受严重的工作压力之下,其精神全面崩溃,并于当日写下遗书后自缢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单位仅给付7000元丧葬费处
4、理善后事宜,同时答应为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但在原告处理完丧事后,被告即收回承诺,不再履行相关无过错民事责任,原告认为造成受害人李东自缢身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被告经受害人李东多次辞职以及解决工作范围内无法解决的矛盾时,被告均置若罔闻,未能给予及时处理,造成受害人李东思想压力巨大,精神全面崩溃,因此,被告理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据此,现诉至贵院,并请为如前所述之判决。此致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具状人:高玉霞2010年9月1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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