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药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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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药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公众合理用药,同时,为加强对安徽省各级药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中国药学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药学会(以下简称省药学会)、省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各市级药学会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活动和继续药学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教项目)。继教项目由省药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管理,并由省药学会秘书处学术部(以下简称学术部)具体实施。  第三条 继

2、教项目分国家级继教项目和省级继教项目。国家级继教项目由省药学会申报,中国药学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授予相应学分;省级继教项目由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各市药学会申报,省药学会审批、公布,授予相应学分。  同一继教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对于未被评定为国家级的继教项目,可根据评审意见转为省级药学会继教项目。  第四条 申报国家级继教项目和审定省级继教项目应经继教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成员由学术部提出,秘书处报经省药学会理事长审查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  第五条 省药学会主办的培训班为一类培训班;各专业委员、各市药学会主办的培训班为二类培训班。一类培训班可申请省

3、药学会Ⅰ类继续教育学分,二类培训班可申请省药学会Ⅱ类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继教项目应以现代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的内容应符合药学学科国际/国内发展前沿;符合国外/国内药学先进技术以及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在药学领域的拓展;符合药学在社会发展或经济建设方面的创新思维;符合药学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的研究进展,为广大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知识更新创造培训机会。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继教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省级继教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继教项

4、目内容必须符合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且当年申报的国家级或省级继教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继教项目应按要求填写《国家级继续药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秘书处;申报省级继教项目的应填写《安徽省药学会继续药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药学会秘书处。  第九条 根据上报的继教项目类别,学术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组织审查,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符合国家级继教项目要求的由省药学会统一向中国药学会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符合省级继教项目要求的由省药学会下达继教项目计划,并按学科分类予以公布,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训。 

5、 第十条 省药学会的继教项目按学分制管理,《继续药学教育学分证书》由省药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继教项目的学分认定:培训班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不足3学时按0.5分计)、学术会议每6学时授予1学分。  第十二条 省药学会I、II类继教项目,每天授课最多不得超过8学时,整个继教项目的授课时间不得超过4天。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继教项目两年内有效。已批准的继教项目负责人变动、培训内容变更等均须报秘书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继教项目,不授予继续药学教育学分。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的,应向秘书处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自动取

6、消,下一年举办须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主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认真组织项目活动,并加强对继教活动的考勤、考试或考核管理。对缺勤超过授课总学时数1/3的,应按其本人实际参加学时数授予学分;对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授予学分。  第十五条 省药学会不定期对实施的继教项目进行抽查。严禁继教项目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有违规情节被查实者,项目主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向省药学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继教项目。  第十六条 继教项目举办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教材(讲义)、议程(日程表)、考试试题、总结、参训人员名单、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报秘书处备案,经秘书处审

7、核后发《继续药学教育学分证书》。  第十七条 开展继教项目的活动经费应不以盈利为目的,合理收支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以会养会。并严格执行民政部门对社团活动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徽省药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药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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