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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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傍名牌”案件的定性处罚一、案件基本事实2013年11月11日,**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潘某某的“上岛麻将机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发现有7台新三利全自动麻将机,该7台麻将机外包装上的商标为“新三利”,生产商为“浙江温岭新三利机电设备厂”,后经拆封,在该新三利全自动麻将机的操作盘上标注有“香港雀友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浙江温岭新三利机电设备厂和香港雀友电器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雀友”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41

2、0019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注册有限期限自公元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2012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0]年第377号认定“雀友QUEYOU”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二、分岐意见对于此案应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应按引人误解的宣传定性处罚:1、当事人在销售新三利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过程中,在产品上突出使用了“雀友”两字,足以对

3、消费者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2、在当事人的“香港雀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注册地址上无法找到该公司。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商标侵权定性处罚:当事人将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雀友”拿来组合使用,在其麻将机上标注“香港雀友电器有限公司”,造成与第3页共3页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的注册商标“雀友”相近似。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商标侵权的故意,在客观上有商标

4、侵权的事实,而且已经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应定性为商标侵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 应按冒用厂名、厂址定性处罚:此案当事人在其麻将机上标注了“香港雀友电器有限公司”,但从查证的实际情况看,法定注册地址上无法找到该公司,实际的生产厂家应是浙江温岭新三利机电设备厂。因此,应按冒用厂名、厂址定性处罚。 三、评析意见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傍名牌”案例。所谓“傍名牌”,即通过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使用与驰(著)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消费者将该商品

5、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产生联想,误以为该商品即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有某种联系,借用名牌商誉,在短时间内达到扩大市场提高销量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在具体做法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钻一些国家和地区企业注册制度的空子,到日本、法国、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注册以国内外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通过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并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

6、;二是钻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空子,在其它地区,注册以国内外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二)使用与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的商标。即申请注册与他人的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的商标,或者通过变化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对几个商标进行排列组合等手段,使其商标与他人的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三)隐藏或不真实标注厂名厂址。  “傍名牌”第3页共3页行为是一种边缘性、复合型的、新型的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方面的法律,又违反了企业登记方面的法律,还违反了反

7、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其中又隐含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在准确定性上有一定的难度。  笔者认为,要认定上述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要根据WTO规则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和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其中,对符合下列三个要件,即:第一,主观上有恶意,目的就是为了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和字号以牟利;第二,客观行为方面是在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知名商品或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名称、字号,以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第三,客体方

8、面是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商标、字号等在先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应以不正当竞争定性,按《反不正当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足以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即对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误认,应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与方式是否相同或相近;2、双方所生产、经营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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