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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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电业局企业规章制度OEP-KM.2-107-2011中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2011-5-27发布2011-6-1实施鄂尔多斯电业局发布11中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鄂尔多斯电业局(以下简称“本局”)中层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中层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结合本局干部档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各部门及局属各单位中层干部(副处级、处级)的档案管理。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2、(1990年修订)(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四条术语和定义(一)干部档案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条职责(一)组织处、干部管理处的职责如下:1.收集、鉴别和整理中层干部档案材料,定期汇总干部信息,及时做好存档和保管工作;2.按照档案转接制度,做好档案交接、移交等工作;3.登记干部

3、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4.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工作;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6.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111.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一)人力资源处的职责如下:1.根据干部任免或者退休情况,及时办理干部档案交接工作;(二)相关部门、局属单位1.对于调出(入)鄂尔多斯电业局的中层领导干部,由对应单位与局组织处、干部管理处共同办理干部档案转接工作。第一章中层干部档案的内容及分类第一条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第二条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

4、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一)第一类,履历材料;(二)第二类,自传材料;(三)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五)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制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六)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八)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九)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

5、、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十)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第三条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11(一)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二)第二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三)第三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四)第四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五)第五类的奖励材料;(六)第六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的材料;(七)第七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八)其他

6、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第一章中层干部档案转接管理第一条根据干部任免(退休)文件,组织处、干部管理处与人力资源处办理干部档案转接手续。属于提拔为中层干部的人员,由组织处、干部管理处干部管理岗将任聘文件发至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专责负责填写档案转接单,经组织处、干部管理处档案管理专责人员签字后,移交档案;属于退休干部的人员,由组织处、干部管理处干部管理岗统计年度退休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处专责,人力资源处报集团公司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交组织处。组织处档案管理专责人员接到退休审批单后,办理退休文件审批工作,并填写档案转接单,连同退休文件

7、、人事档案一并移交人力资源处。第二条对于调出(入)鄂尔多斯电业局的中层领导干部,由对应单位出具人员调动文件,局组织处、干部管理处根据文件内容,办理干部档案转出或转入手续。第三条转出档案时,要认真清点档案全部材料,按规定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档案转出后,要注销名册。接收档案单位可拒收材料不全或整理不合格的档案。第四条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和进行严密包封,由机要转递或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严禁交干部本人自带。第五条接收干部人事档案单位在对所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认真核对无误后,尽快将签名盖章的

8、回执退回。发现档案中缺少材料,要及时催要;发现转递的档案材料存在手续不健全等问题,可将档案材料退回。转回单位应尽快补齐,并在限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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