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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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2机关处室、教辅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10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工勤)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档次对应一览表11湖南城市学院二次分配经费计算办法(暂行)13湖南城市学院二次分配指导意见(暂行)18湖南城市学院商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办法22湖南城市学院商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及超课时酬金发放暂行办法24湖南城市学院商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29湖南城市学院商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管理暂行规定35商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43院长岗位职

2、责47院党总支书记岗位职责49教学副院长岗位职责51科研副院长岗位职责53院党总支副书记岗位职责55院分工会主席工作职责57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59教工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61院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5教务办主任岗位职责65院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67院团委书记岗位职责69教务秘书岗位职责71科研秘书岗位职责73学生辅导员岗位职责74实验室人员工作职责76行政秘书岗位职责78班主任工作职责79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城院发〔2013〕107号各二级学院、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湖

3、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2:机关处室、教辅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附件3: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工勤)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档次对应一览表附件4:湖南城市学院二次分配经费计算办法(暂行)附件5:湖南城市学院二次分配指导意见(暂行)湖南城市学院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79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内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等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强化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

4、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和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一)以岗定酬、分类管理原则岗位设置完成后,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上的教职工分别按管理职级、专业技术等级和工人技术等级执行绩效工资,并根据三类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基本工作任务实行分类考核。(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5、原则79学校结合自身财力,给定全校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湖南城市学院二次分配经费计算办法》计算各机关处室、教辅单位及二级学院绩效工资,各单位根据《湖南城市学院二次分配指导意见》,在总量范围内依据教职工所聘岗位和工作业绩进行分配,充分发挥各单位的自主性。(三)突出履职、鼓励绩效原则教职工的履职情况与基础性绩效工资挂钩,履职合格才能享受;教职工的超额工作任务和突出贡献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额,保证对教职工超额的教学和管理工作量的支付、对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奖励。(四)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原则本次绩

6、效工资改革与规范津补贴同步进行。根据《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限高、稳中、托低”的要求,本次绩效工资改革既要着眼学校长远发展,又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在考虑教职工工作绩效的基础上,在整体提高全校绩效工资水平的同时,适当缩小当前的分配差距。二、绩效工资的构成学校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原则上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一般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工作性绩效工资和教学科研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工作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5%,主要考虑完成岗位工

7、作量的多少、优劣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教学科研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79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原工资构成中的出勤补贴、生活补贴、寒暑补贴、校内津贴和其他各类津补贴等不再保留,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即13月工资)。各类加班、值班补贴由各部门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考虑,学校不再发放各类加班、值班补助。三、绩效工资的实施机关处室、教辅部门的绩效工资实行不完全二次分配,即基础性绩效工资(机关处室、教辅部门绩效工资总量的60%)按所聘岗位由学校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机关处室、教辅部门绩效工资总量的40%)由学校按一定

8、办法划拨给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员工当年的绩效和学校的指导性意见进行自主分配。二级学院的绩效工资实行完全二次分配,即学校按一定办法将绩效工资划拨给各二级学院,其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各二级学院参照机关处室、教辅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结合学校指导性意见自行确定,学校进行宏观调控。原则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的绩效工资不得高于该院教职工平均水平的1.8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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