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及其成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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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欺诈及其成因理论第一节欺诈的定义国外定义我国欺诈定义在我国,以欺诈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为标准,可以将欺诈分为一般违法的欺诈行为和诈骗罪,它们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不相同的。民事的欺诈行为法规:《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3)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54条规定:对在该行为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定义: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对欺诈虽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都是指“故意欺骗他人,并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特征:1、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欺诈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能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包含两层故意,即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故意和使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2、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欺诈人在语言、文字或活动中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让被欺诈人陷入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

3、虚构事实或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此种行为与欺诈的直接故意相联系,该欺诈行为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后者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入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这种欺诈一般来说与间接故意相联系,是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3、被欺诈人因欺诈人之故而陷入错误在民法上,构成欺诈,必须有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被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同时,构成欺诈,还要求被欺诈人的错误是因欺诈人的行为所致。所谓错误,

4、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欺诈即为其中的一种。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主观上认为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会引起法律上的效力,而其事实上正在受对方的欺骗,其表示意思不发生期望的效力。可见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入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误认识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表示意思是错误认识的最终结果。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入错误,但并未因之而为意思表示,也不构成欺诈诈骗罪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所称的诈骗罪,是指行为

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及相关罪八种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本罪相似情形,如行为人利用诈骗方法骗取的是非法利益,或骗取的是非物质利益,例如:用伪造的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假冒荣誉证书骗取特殊待遇等。方法:虚构事实,即以花言巧语,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

6、人受蒙蔽的事实而骗取他人财物。隐瞒真相,即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的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第二节欺诈类型杰克.波罗纳的分类GeorgrA.Manning的分类职务欺诈:侵吞公司财物管理欺诈投资骗局卖方欺诈顾客欺诈第三节欺诈成因理论三角理论(三因素论)最早研究舞弊因子学说的,是美国内部审计之父劳伦斯.索耶先生,他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舞弊的产生必须有三个条件:异常需要、机会和合乎情理,为后来舞弊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创始人Albrecht博士(1995)进一步发展了舞弊学理论,认为舞弊的

7、产生由压力、机会和藉口三要素共同作用。欺诈三角形压力自我合理化机会因素1:压力Pressure欺诈可以给欺诈者个人或组织带来利益,这样的利益可以有效地缓解和消除欺诈者所承受的各种压力据三角理论发明者研究发现:有95%的欺诈案与财务问题和恶劣生活习惯有关。(一)财务压力1、贪婪2、追求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3、过重的债务负担4、恶劣的信用记录5、蒙受重大财务损失6、未预料的财务需求财务压力可以是天然发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二)恶劣的习惯赌博酗酒吸毒(三)工作相关的压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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