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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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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引论第二节合同的概念英美法系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英美法受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称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因此,赠与性协议不是合同。大陆法系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意思的一致。现代商法的倾向在商事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我国合同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2、、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节对价和原因对价(consideration)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这意味着:①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②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了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③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可以是诺言,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或不行为。亦可称之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如果对价由诺言构成,称为“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consideration);如果对价由行
3、为构成,称为“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consideration)。对价的作用在法律上,对价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enforceable)。诺言人不兑现诺言,受诺人可以起诉,但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充分的(sufficient)或完好的(good)对价构成包括:①对价须发生于诺言的同时或之后;对价先于诺言的,称为过去的对价(past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因此英美法系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②对价须是诺言的
4、诱因,对价是诺言的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才作出承诺;③诺言须是对价的诱因,对价必须是对价的提供者,为了得到诺言包含的利益而提供;④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⑤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⑥空洞的诺言(illusoryconsideration)不能构成对价;即一项诺言包含的条件使该诺言的履行,完全取决于诺言人的选择。如某案中,卖方对买方承担了再任何时候提供某品牌铁门的义务,但买方没有承担对应的在任何时候都购买该铁门的义务。第23页共23页需求合同(requirementscontract),买方可
5、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把供货量增大或减少至零,故卖方从买方得到的是空洞的许诺。该合同缺乏对价的互惠(mutualityofconsideration)指双方提供的对价应互为交易对象;如果一方依约定享有一种特权,另一方没有同等的与之对应的权利,合同就可能因为缺乏对价的互惠而被撤销。⑦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⑧既存的义务(pre-existingduty)不能作为对价。对传统对价制度的变通1、蜡封文书,契据(deed)在英国,包含在契据中的诺言,是不需要对价的。契据通常由一方制作交付给另一方。英国法规定,
6、一种文据(instrument)要具有契据的效力,必须在其表面上显示,制作者将它制作成契据的意思,同时要按照法律签署,交付受诺人。具有契据效力的文据应当蜡封(tobeunderseal)。但如今,蜡封的作用已经大打折扣。2、允诺不得反言(promissoryestoppel)如果诺言人应当合理的预见,其诺言会诱使受诺人作为或不作为,该作为或不作为就性质而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同时,该诺言事实上导致了该作为或不作为的发生,那么,在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情况下,该诺言是有约束力的。允诺不得反言的作用
7、在于使本没有约束力的诺言产生约束力,其适用条件如下:①诺言人作出了许诺,且诺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②诺言人有理由预见到该许诺会使受诺人相信,该诺言会实现;③受诺人事实上发生了这样的信赖;④受诺人基于信赖进行了作为或不作为;⑤如果不强制诺言人兑现诺言,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如果诺言人已经实施了承诺的行为,则不能反悔。法国法上的原因(causa)传统原因理论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原因与动机的区别:①直接性,原因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近因,即通过订立合同试图得到的东西;动机是合同当事人通过
8、订立合同想要达到的长远目的,是远因。②客观性。合同的原因决定于合同的种类,同一种类的合同具有相同的原因;而不同合同当事人订立同类合同的动机不一定相同。如对买卖合同而言,买方付款的原因是为了获得货物,卖方交货的原因是为了得到货款。③一般性。客观性决定了原因的一般性,即同类合同的原因相同。传统原因理论的分类:①信用原因,通过订立合同获取对待给付利益;②赠与原因,通过无偿赠与,获得精神上的利益;③清偿原因,履行返还义务,清偿债务。传统原因理论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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