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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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有利于优秀基层卫生人才脱颖而出的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基层医疗卫生骨干队伍建设需要,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加强人才工作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才工作机制,营造人才工作环境,通过基层卫生拔尖人才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推动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整体建设,全面推进基

2、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第三条全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程序进行。各级各部门对选拔出的拔尖人才应加强培养和管理。第二章选拔范围和基本条件第四条凡在我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的评选。第一条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二)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有较丰富的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经验,在当地群众和同行中有较大影

3、响。(四)具有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内。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五)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第一章选拔方法和程序第二条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第三条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条件。公布推荐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二)单位推荐。由所在单位按照选拔条件进行推荐,也可个人自荐,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并填写《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登记表》一式4份,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后,择优报县(市、区

4、)卫生局。(三)资格初审。县(市、区)卫生局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人选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向市(州)卫生局报送。报送材料包括:《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登记表》(一式4份)、《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情况一览表》、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所有复印材料须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县(市、区)卫生局印章。(四)市(州)审查。市(州)卫生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人选报送省卫生厅。报送材料包括市(州)卫生局推荐报告、《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登记表》(一式4份)、《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

5、人才候选人情况一览表》、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五)评定人选。省卫生厅组建基层卫生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市(州)推荐的基层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进行评选。对确定的拔尖人才进行5天公示,如无异议即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及培养经费。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每两年开展一次选拔工作,每次选拔30名,其中面向乡镇卫生院选拔农村卫生拔尖人才20名,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拔社区卫生拔尖人才10名。培养周期为三年。第二条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省卫生厅负责宏观指导、检查监督和人选评定;市(州)卫生局负责协调联系和统一管

6、理,提出培养计划,确定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措施,组织培养期满考核;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培养、年度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一条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县(市、区)卫生局与拔尖人才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在管理周期内,培养对象根据本人专业发展方向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卫生局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成果等方面的情况。第二条建立二级考核制度。每年12月中旬前由县(市、区)卫生局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三年培养期满后由市(州)卫生局进行全面考核,采取座谈、测评、考评等

7、方式,全面评估培养对象思想状况、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所在单位的培养情况。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第三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培养对象,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取消其培养对象资格。第一章培养使用第四条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和所在单位要依托医学院校等培训基地,每年举办1-2期业务培训班,聘请有关的专家、学者为培养对象提供指导,定期选派培养对象到医学院校或科研院所培训学习,并为他们到省内外进修、考察、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学历教育。第五条省卫生厅、省

8、财政厅设立四川省基层拔尖人才培养经费,三年培养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拔尖人才,一次性补助每人***万元,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落实配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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