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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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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概述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确定的几个时期一、敌视主义待遇时期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二、贱视主要时期三、差别主义待遇时期四、相互主义待遇时期五、平等主义待遇时期第二节国家、国际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一、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可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缔结民商事法律关系,取得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并进而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国家参加民商事活动的特殊性1、国际首先是主权
2、者2、国家具有当事者和主权者的双重身份3、是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或负责人进行的活动4、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是以国库财产作为后盾的5、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二、国家豁免权所谓国家豁免权,是指一国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一)国家豁免权的内容1、司法管辖豁免2、诉讼保全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二)国家财产豁免权问题上的几种主张1、绝对豁免理论:凡是外国国家所有的财产无论其性质和用途如何,都当然地不受内国管辖,仅在外国国家明示放弃豁免者除外。2、相对豁免论也称为限制豁免论,职能
3、豁免论形成19世纪末主要内容:将国家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并由此把国家财产依其用途的不同而划分为两部分。3、废除豁免主义也成为拒绝豁免主义,对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都持否定观点,主张以国内立法和国家条约的方式完全废除国家财产的豁免权。4、平等豁免主义由于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国家豁免权也不是绝对的。国家豁免受到限制是基于国家主权平等,是为了国家间平等互利正常交往,因而国家不享有绝对的豁免权。(三)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实践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4、是国际法上的一个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2、坚持国家本身或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3、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应严格区别开来,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权4、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法律应用]1911年5月20日,以中国清政府为借方,以德国、英国、法国、美国四国银行为贷方,在北京签订了一项为建造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地铁路而筹借六百万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得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型债权
5、。这种债权就是所谓的湖广铁路债权。合同期限为40年,即1951年到期,利息为每一英镑五厘。合同还规定:修建铁路的建筑材料必须向上述国家购买;各段铁路的总工程师应分别为这四国的国民担任;铁路财务由各国银行派人审核;借款以厘金、盐税做担保;如借款不还或将来铁路延长需要增加借贷时,四国银行享有各个优先权。以这个合同为根据的债权从1938年起停止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付,债权在市场上早成为废止。但美国有些人以微不足道的低廉价格收购了这种债权。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6、,要求偿还一亿美元外加利息。1979年11月13日,美国法院向中国发出“传票”,指名中国外交部长收,要求“被告”中国收到“传票”后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我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法院审理后认为这项贷款视为了“发展经济,加强国防和增加民族团结”,“完全具有商业性质”,是“一场民事纠纷”。1982年9月1日,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判处”中国偿还原告4131.3万美元,外间利息和诉讼费用。“湖广铁路债权”是帝国主义强压迫、掠夺中国人民,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产物,属“恶债
7、”之列,中国政府理所当然不能予以承认。美国法院公认违反国家法上国际主权豁免原则,侵犯中国主权,引起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最后,美国法院撤销了这项判决。但是,撤销判决的理由不是承认“湖广铁路债权”是“恶债务”,也不是承认我国享有主权豁免,而是认为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不能溯及既往。问:美国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否正确?三、国际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有如下特点:1、国际组织是以其本身的名义进行活动2、是执行其职务及实现宗旨所必须的民商事活动3、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的规定4、国家组织所能参与的国际
8、民商事活动的范围及其有限。5、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第三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待遇的几种制度一、非歧视待遇制度非歧视待遇相对于歧视待遇制度歧视待遇,又叫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低于内国人或低于其他外国人的待遇专门适用于一切外国人或某一特定外国人,或把给予内国或其他外国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外国人,从而使其处于或较内国人,或较其他外国人低的民事权利地位。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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