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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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00754153901002410033440300)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办事指南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01-20发布2018-01-20实施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具备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2.申请内容: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60周岁。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3)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3年或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a)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b)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5)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

3、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有误导性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1名合伙人担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二、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4、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第二十五条。2.《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二条。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三、实施机关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市财政部门。1.权责划分(市)(1)负责受理申请材料。(2)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四、许可条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执

5、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必要条件1.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60周岁;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3)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3年或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a)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b)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d)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5)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有误导性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1名合伙人担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境

7、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2.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事项不予批准:(1)符合条件的合伙人数量不足。(2)没有书面合伙协议。(3)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5)提供虚假材料。(6)递交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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