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军区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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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2〕6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军区司令部2012年12月25日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湖

2、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培训,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而组织实施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选择自主就业、自愿参加且能够正常参加教育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

3、月。  第五条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市(州)、县(市、区)参加教育培训。省和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第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以下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民政、教育等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报名情况编制退役士兵

4、年度招生计划。  (二)教育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就读中等专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录取、学籍注册、教学管理、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就业指导等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方案,具体承担统筹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预算、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就业指导、就业服务以及教育培训经费核拨与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活动。  (四)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就读技工学校、报考

5、技师院校的入学检验、招生录取、学籍登记(备案)、教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试考核、就业推荐、高技能人才评价等工作。  (六)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在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检查指导、监督考评等工作。  (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方案,提供教学保障条件,搞好日常管理,承办考试考核任务,积极指导和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就业。第三章承训机构  第八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原则上由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中职院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6、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以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承办。  第九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的选择,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监督和指导下,由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坚持“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按照“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标准,采取公开招标、签订协议和政府购买教育培训成果的方式确定。第四章招生入学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在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报到时,应将《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2)和年度退役士兵教育

7、培训招生简章(含院校简介、专业和学制设置、报名资格条件、收费和补助标准、推荐就业方向等)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手中。同时,要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政府网站、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公开发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政策知晓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在自愿报名的前提下,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第十二条安置地民政部门对符合资格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核发《湖北省退役士

8、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在30日内退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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