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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3
《《成功案例-贩毒罪 贩卖毒品罪 辩护词》高焰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成功案例-贩毒罪贩卖毒品罪辩护词》高焰民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ΧΧ的委托,指派高焰民律师担任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和采纳。一、被告人杨Χ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 、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 是因为吸毒者的朋友曾思永举报,曾ΧΧ为协助
2、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分子,主动提出犯意引诱,要求购买毒品。 2 、购买毒品的资金是由“总部”提供的,出售毒品的收入全部要交给“总部” 3 、被告人实际上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 被告人杨ΧΧ仅负责收取了毒资50元,要上交给“总部”以后,才能得到百分之十的提成。“我的那份还没赚到。”(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4 、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交易地点均不是被告人联系的,也不明知毒品交易的数量是多少货的来源都是“总部”的,我不清楚是从哪里整来的。买家找“总部”买货(“白粉”),“总部”告诉我见面的地方。(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P3)。我
3、不认识他(购买毒品的男子)(见2012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P2)。5 、被告人完全是受“总部”安排、引诱、利用、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总部”许诺以百分之十的提成引诱、利用被告人。2012年11月24日“总部”找我通知我有活干。直到晚上22时左右我接到“总部”的电话,叫我到华新住宿那条巷子,见买家收钱。是“总部”告诉我这样干的(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2、P3)。我和肥仔都是为“总部”打工,“总部”安排我在贩卖毒品中负责收钱,而肥仔负责出货(白粉毒品)(见2012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P2)。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被动、被支配的地位,仅起次要、辅助的作
4、用。依据2008年9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杨文琦系本案从犯。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本案存在特情侦查(犯罪引诱)毒品犯罪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正常情况下,难以轻易人赃俱获。特情侦查又称诱惑侦查,是指侦查
5、人员或协助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手段。一般情况下,侦查只能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是证实和查获犯罪,而不是在侦查中制造犯罪。而在贩毒等犯罪行为中,特情侦查是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 本案存在诱惑侦查非常明显。曾ΧΧ是吸毒者的朋友,出于对贩卖毒品者的憎恨,向公安机关举报,主动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分子,是举报人曾ΧΧ主动提出了犯意引诱,打电话给“总部”,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杨ΧΧ不认识曾ΧΧ。受“总部”引诱、指使,被告人涉世不深,为了蝇头小利,仅这一次就
6、糊里糊涂地犯罪了,侦查机关利用了举报人曾思永充当“诱饵”(俗称“特情”),实施犯罪引诱。便衣民警在附近守候,(见2012年11月25日《第一次询问笔录》P2、《第二次询问笔录》P2),正是由于曾ΧΧ的配合、引诱,结果,公安机关轻易地人赃俱获。在本案当中,公安机关利用“特情侦查手段”布置“犯意引诱”,本欲抓捕贩毒分子“总部”,最后却使被告人落入法网。为何如此?是因为“总部”(30岁)自己老谋深算,不出面进行毒品交易,而是在背后通过电话遥控指使被告人(20岁)。被告人并无贩毒经验,在“总部”安排、指使下,第一次前去收取毒资。2008年9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了
7、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依据该《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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