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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3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中華民國91年2月18日院授人地字第0910000705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函修正新增三、(十三)、(十四)、五、(九)、(十)、(十一)、六(八)、(九)、(十)等八款行政院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院授人地字第0940062869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府人考字第0991202829號函修正新增五、(八)、六、(七)等二款一、本標準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二、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嘉獎:(一)工作勸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三)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四)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良者。(五)好人好事、義行可風,足為員工表率並增進機關及公務人員聲譽者。(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七)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者。(九)奉派參加二週以上訓練,參訓人數在卅人以下成績名列前三名;參訓人數在卅人以上成績名列前五名。(十)連續無給代理職務在半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
3、盡職,成績優良者。(十一)依法組織之委員會委員(限未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任何名目之酬金)於年度內出席會議達六次以上,或審議案件達廿五件以上者。(十二)辦理前項業務,能把握時效,年度內召開會議達六次,或審議案件達廿五件以上者。(十三)依相關規定處理眷舍,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蹟者。(十四)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二)執行公務負責盡職、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參採獲致優異成效者。(四)執行緊急任務或
4、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且著有績效者。(五)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優異事蹟者。(六)辦理各項全國性活動或競賽,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七)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八)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九)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者。(十)連續代理職務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十一)其他在工作方面績效卓著,有具體優異事蹟者。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二)言行不檢,有損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輕微者。(三)對屬員疏
5、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四)對公物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損失輕微者。(五)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六)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七)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八)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九)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者。(十)因疏於注意宿舍管理,致有違規情事而發生損害者。(十一)宿舍借用人調職,未依規定期限內遷出宿舍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致貽誤公務,情節較
6、重者。(二)言行不檢、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較重者。(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較重者。(五)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六)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達五日者。(七)飲酒致發生破壞辦公紀律或損害公務人員及本府形象情事,有具體事實者。(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較重者。(九)宿舍借用人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者。(十)占用宿舍房地,且經溝通拒不搬遷者。(十一)其他因執行職務疏
7、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七、本標準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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