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办法申报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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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资金申报指南为贯彻落实《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办法》(长府〔2015〕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制定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办法申报指南如下:一、扶持企业范围在我镇辖区内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在企业科技创新、研发投入、服务平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二、扶持项目内容(一)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的批文发生有效日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二)经国家、省、市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已通过市科技部门审核同意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

2、案登记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以上支持项目的批文发生有效日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三)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企业,以上项目的批文发生有效日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四)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专利优势企业,或进入省高企培育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证时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创新型企业和专利优势企业认定批文发生有效日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入省高企培育库企业认定批文发生有效日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五)获得

3、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六)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并获得市财政奖励,批文发生有效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七)获得广东省科学与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批文发生有效日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八)通过国家、省、市立项并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在市、镇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校企对接活动中成功对接,并签订校企合作合同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上支持项目的批文/合同发生有效日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

4、月31日。(九)成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或组建省、市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以上支持项目的批文发生有效日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十)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的有研发(R&D)经费投入的企业,或经市核定的企业研发实际投入经费的企业,发生有效日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十一)参加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并获得市财政奖励的项目,以上支持项目的批文发生有效日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三、申报材料要求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企业申请报告(企

5、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二)填写附件一《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并由企业属地社区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和公章。(三)项目认定批文(原件及复印件),高企需附加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公司账号证明(原件)。(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要由企业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镇创新办办理。四、申报截止时间当年申报上一年度获奖情况,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0日。五、申报审批流

6、程(一)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由镇创新办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放弃申请。(二)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由镇创新办组织2名或以上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包括到企业现场核查其真实状况,以及核查项目认定批文等材料,并于核查后分别在企业申请表上签名确认。(三)核查后,分别报部门股室、单位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四)镇创新办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镇政府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7、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镇创新办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镇创新办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镇创新办列入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镇政府审批。(六)资金使用计划经镇政府批复同意后,镇创新办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由财政分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拨付。六、专项资金预算为做好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工作,镇创新办按政策列编专项预算资金,并纳入镇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经镇人大审议通过后安排专项预算

8、资金执行。七、专项资金检查与监督(一)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申报资料。对以欺诈、蒙骗等非法手段获得支持的,除了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外,永久取消该企业申请镇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企业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后实行专款专用,镇创新办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企业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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